2026年5月26日,最高法就"潼關肉夾饃"商標無效宣告案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9206號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最高法一錘定音,本案完整呈現了地理標志商標權利的行使限度與無效的法律適用。
一、案情梗概
2021年,潼關肉夾饃協會多起惡意維權引發社會反彈。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表示:地理標志屬于區域公共資源,協會以訴訟收取“會員費”于法無據。
協會引火上身——相關公眾王某轉而請求宣告“潼關肉夾饃”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無效,從源頭上消滅其權利基礎。案件經國知局維持、一審撤銷、二審改判、最高法駁回再審。數次審理的根本分歧,在于《商標法》第16條第2款的解釋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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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潼關肉夾饃”商標詳情
二、請求權基礎:輔助規范不能僭越主要規范的位置
法律規范分三類:主要規范(請求權成立條款)、防御規范(阻卻請求權條款)、輔助規范(對主要規范的構成要件或效果作補充說明)。輔助規范不能脫離主要規范獨立適用——“輔助不能搶人頭”。
《商標法》第16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本條規范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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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商標法》第16條規范拆解
本案中,無效宣告請求人王某以《商標法》第16條第2款輔助規范為獨立無效理由,主張商標不符合地理標志定義。但第2款不在第44條絕對無效列舉范圍內,第45條相對無效引致的也是第1款而非第2款;即使通過第30條兜底審查,因注冊已超五年除斥期間,相對無效請求同樣不成立。
二審認定:國知局依第30條審查,再依第45條認定超五年期間而駁回,請求權分析路徑正確。
三、法律解釋:文義為起點,綜合考量歷史、目的與體系
文義解釋無法給出明確路徑時,二審法院綜合運用論理解釋:
在歷史解釋層面,2001年修法至今,地理標志條款始終為相對無效理由,受五年除斥期間限制。
在目的解釋層面,五年期間旨在維護秩序安定,王某以絕對無效為捷徑突破期間限制,有悖立法本意。
在體系解釋層面,絕對無效維護公共利益,相對無效維護在先權利,若將地理標志納入絕對無效,五年期間形同虛設,破壞體系分工。
作為解釋者,心中當永遠充滿正義,目光得不斷往返于規范與事實之間。二審法院的解釋路徑以文義為起點,綜合考量歷史、目的與體系,形成完整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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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二審判決書部分摘錄
四、對地理標志商標的實務啟示
啟示一:地理標志的核心在于產品品質與特定地域的關聯。嚴格審查使用申請中的原料、加工方法與成品是否符合《商標法》第16條第2款具體規定。產品生產過程中任何“外地”因素都應當成為重點審查對象。
啟示二:禁止“搖錢樹思維”,建立合規維權流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的法律定位是非營利法人,注冊人不得收取“合理使用費”以外的任何費用。實務中個別注冊人向商標使用者收取“加盟費”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維權前應審查被訴方是否正當使用人,起訴時選擇有實際侵權的對象,和解不得以“入會費”名義收費。
啟示三:正確區分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由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用以證明商品特定品質;集體商標由團體協會注冊,表明成員資格。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時開放申請,作為集體商標則封閉于組織成員。
五、結語:法律是平衡的美學
協會不能借維權之名行壟斷之實;相關使用人挑戰商標效力,也須遵循請求權行使與法律解釋路徑。最高法前后兩次裁定是本案的前因與后果,法律通過兩場訴訟既遏制了權利濫用,也確認了權利存續,實現了平衡之美。
主要法律條款:
?《商標法》
第44條第1款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45條第1款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第30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4條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盧銳敏 李彩霞 四川知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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