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同案應當同判。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對同一起虛開發票案的同案犯胡麗麗和李海風卻同案沒有同判。據該院(2022)津0115刑初332號和(2023)津0115刑初567號刑事判決書記載:
一、胡麗麗涉案金額12782295.98元,判刑4年4個月。
二、李海風涉案金額12782295.98元,判刑5年6個月。
不僅如此,還有更不同的是,胡麗麗是于2021年10月18日逮捕,而李海風卻是因證據不足于2022年8月6日才被取保候審,且在取保最長期的12個月內也未發現定罪證據。而寶坻法院卻在2023年8月9日已超出取保候審12個月后,且無新證據的情況下決定由公安進行逮捕,但在2023年8月21日的庭審中仍因無證據而休庭。后雖又調取了兩份所謂的證據,但卻未開庭質證,徑直給李海風判刑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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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李海風與胡麗麗涉案金額一分不差,但卻是在胡麗麗被逮捕的一年后才被取保候審,2年后才被無證判刑,且比胡麗麗多判了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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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寶坻法院刑庭任本案審判長的劉旭鵬為何要在李海風取保候審12個月后仍無證據的情況下,卻決定對其無證逮捕?至開庭仍無證據又中途休庭,雖稱后又補充了兩份證據但卻未經庭審質證,便徑直給其判刑5年6個月,且與同罪的胡麗麗不同判?不知劉旭鵬是否懂得疑罪從無?是否懂得定罪證據必須得經過質證、認證?是否懂得同罪應當同判?如果不懂就應清除出法官隊伍,如果懂就應受到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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