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權是用來開路的,否決權是用來堵路的,如果投資人有一票否決權,你的路就被堵死了。
案例1,否決權殺死ofo,創始人和四家投資人都有一票否決權,人人都可以插一路,結果路就被堵死了。
案例2,藍城兄弟,投資人有一票否決權,公司想上市投資人不同意,逼著創始人簽了對賭協議才放行。
結果公司上市后市值百億投資人都不賣,等股價跌下來要求創始人回購,最終創始人被迫出局了。
案例3,賈躍亭的FF,設了AB股賈躍亭有88%投票權,但還是被恒大掐住融資的路,因為恒大有一票否決權。
案例4,某家互聯網公司,創始人持股80%,投資人持股17%,但投資人有一票否決權。
后來公司做不下去了,創始人想把公司解散了重新創業,但投資人不同意。
公司不解散創始人就不能離職,創始人離職就要回購投資人的股權,陷入“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絕境,就算創始人持股80%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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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為持股多就一定能控制公司,盧慶華律師在《公司控制權》書里介紹法院判決案例,有大股東持股99%都被法院判決沒有控制權,因為持股1%的小股東有一票否決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持股34%才有否決權,但很多投資人只持股1%、持股5%等都要否決權。
投資人的否決權是大幅超越公司法的超級權力,小股東有否決權,就會導致其他大股東的投票權失去作用。
而且投資人只要權利、不承擔責任,投資人用否決權堵路,造成的后果卻要創始人來承擔,特別的蠻橫霸道。
盧慶華律師建議:
(1)否決權條款,能刪除就刪除。
(2)如果不能刪除否決權條款的,盡量減少否決權的范圍,比如投資人要求對10種事項有否決權,你減少為對兩種事項有否決權。
(3)把投資人單獨享有否決權,改為投資人共享否決權,比如約定經投資人持股比例多少同意。
(4)讓行使否決權的投資人承擔后果,加上兩句話:
因投資人行使否決權,導致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受損的,由投資人全額賠償。
自投資人行使否決權之日起,該投資人的所有特殊權利自動終止,
投資人的否決權,經常都不是直白的寫“一票否決權”,而是寫得很含蓄,很多創始人沒看出來就踩坑了。
比如FF拿恒大融資時,融資條款寫的是“某某事項經恒大同意”,這就是一票否決權,賈躍亭可能沒看出來就踩坑了,就算他用AB股有88%的投票權,依然被恒大掐住融資的路。
不斷有人踩坑,還不斷有人往里坑跳,很多創始人沒掉進坑里時,不知道哪里有坑。
在股權律師盧慶華寫的《股權進階》書里,有幾十個老板踩坑的案例,希望更多創業者看到,幫助大家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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