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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26年第3期要
本期特稿
論生態環境法典對環境刑法的影響
作者: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生態環境法典的頒行將對環境刑法立法與刑事司法產生系統性影響。在立法層面,應在刑法任務中增補保護生態環境的內容,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更名為“破壞生態環境罪”并獨立成章,設置污染環境類犯罪、破壞生態類犯罪、環境監管類犯罪三節,完善污染環境罪等具體罪名與罪狀,并將生態環境修復規定為生態環境犯罪的法律后果或法定從寬情節。在司法層面,應貫徹法法銜接、數字賦能與恢復性司法理念,明確生態環境法典的前置法地位,充分發揮其對環境犯罪構成要件的填補功能,在遵循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基礎上,處理好行政從屬性與刑法獨立性之間的關系。雖然生態環境法典對環境刑法的影響是全方位的,但無論立法還是司法,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則仍然必須得到貫徹和堅守。
紀檢監察專欄
治理現代化視域下民營企業反腐的路徑優化
作者:羅燦,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民營企業內部腐敗問題日益凸顯,不僅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而且影響反腐敗斗爭縱深推進。實踐中,民營企業反腐存在懲治難、預防難等難題,與立法、執法司法、民營企業自身均有關系。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需要將民營企業反腐納入黨和國家反腐敗工作全局,協調推進民營企業反腐與公權力反腐,形成整體性的治理格局。在“二元制立法模式”下繼續推進平等保護,修改總則條文、增設瀆職罪名、實現處罰標準統一。在執法司法中,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避免不當介入,推進雙向互動。預防民營企業內部腐敗需要加強源頭治理,充分發揮民營企業自治功能、行業組織共治功能、國家機關協治功能,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格局。
專論與爭鳴
論中國式檢察學概念譜系的
內在邏輯、生成演化及價值意涵
作者:徐漢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合作教授;李承霖,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國家治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原創性、標識性概念是檢察學概念譜系的內核,是構建自主知識體系的基石。以“根概念-種概念-子概念”為架構,發揮命題、范疇在自主知識體系中的支撐作用,由此構成檢察學概念譜系“三維一體”的理論形態。在黨領導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檢察實踐創新與理論爭鳴不斷賦予既有概念新的內涵、價值,其譜系實現“工農檢察”“人民檢察”“檢察監督”三次演進飛躍。進入新時代,黨領導人民檢察事業發生重塑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型構體系完備、內涵豐富、外延確定且蘊含唯物辯證方法及其鮮活實踐面向特點的中國式檢察學概念譜系,應以“法律監督”為根概念、“核心范疇”為種概念,并與其所統轄的子概念內化形聚,承載并釋放主體性、原創性、標識性概念譜系的獨特價值功能。
行政復議意見書的功能擴張與回歸
作者:周全,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內容摘要:行政復議意見書是兼具爭議解決與行政監督兩大價值的重要法律制度。通過分析涉及復議意見書的裁判文書,可以發現實踐中的復議意見書并未遵循《行政復議法》第76條為其預設的功能邊界,而是不斷強化乃至擴張其功能,其糾正對象被擴展至被申請行政行為,效力也被延伸至行政系統外部。復議意見書的功能擴張不僅源于相關主體對復議意見書與復議決定書的效力混同,還源于復議機關在實踐理性指導下所產生的顯性考量與隱性考量,可能造成復議文書類型的混用與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困境等問題。基于依法行政的價值取向,復議意見書的功能應當與自身的構造相契合,不能任意擴張。在功能定位上,復議意見書是一種嵌入行政復議制度內部的間接糾正機制。基于該功能定位,復議意見書應遵循不得被單獨作出、效力不得外溢、僅指向有關行政行為的適用規則。
對無責任者正當防衛之證成
作者:魏超,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面對無責任者的侵害時,防衛人還擊行為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防衛性質二分說為了結論合理性而犧牲理論自洽性,讓侵害人攻擊行為及防衛人反擊行為之法律性質完全取決于防衛人的主觀認知,存在主觀主義之嫌疑;防御性緊急避險說為了理論自洽性而犧牲結論合理性,存在防衛人要保護性較侵害人更低、在具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涉嫌成立犯罪、讓“權利向客觀不法讓步”等弊端,二者皆不足取。在防衛手段符合必要性與適當性的情況下,肯定對無責任者的正當防衛并不會得出不妥結論,且符合“權利無須向不法讓步”之基本理念。社會團結理論與法確證原則均難以成為限制對無責任者實施正當防衛之理由。
民事訴訟管轄權審查程序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紀格非,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審查程序的主要問題包括斷續式審查造成的程序效率低下,應訴管轄與依職權審查管轄的關系未能理順,審查規范不明以及管轄權審查程序功能混同等方面。欲解決上述問題,應在保障雙方平等對抗的基礎上,確立一體化審查原則,促進應訴管轄與現有規則的對接,在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的基礎上改造依職權移送管轄制度。摒棄辯論主義-職權探知的二分模式,法院的調查權及探知權不應受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或資料的限制。管轄權審查程序的構建應妥善處理單方審查與對席審查的關系,關于管轄權的有無應依程序的推進程度進行逐步深入的審查。
行政訴訟被告的行政主體化重構
作者:王貴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在被告資格方面實行了機關法人意義上的行政主體標準,但它并未有效解決行政訴訟被告的認定問題。被告認定規則日益復雜,困擾著訴訟各方主體。在經驗上,在被告資格上通常有兩種標準,一種是由行使行政權的機關做被告的行權機關原則,另一種是由行政權的歸屬主體(國家法人意義上的行政主體)做被告的行政主體原則。采取何種標準雖然可能與行政訴訟的性質、訴訟標的等理論相關,但更多的是實用論的問題。采取后一種行政主體的標準,更方便原告利用訴訟制度、使訴訟程序更加高效,在理論解釋上也更為順暢。如果我國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轉為采取“國家法人=行政主體”的標準,主要由國家、省、市、縣、鄉為被告,不僅可以大為簡化行政訴訟被告的認定規則,也易于開展行政訴訟的合并和變更。如果在復議機關的被告問題、行政訴訟管轄乃至行政組織法的建設與實施上也能作出相應改革,行政訴訟被告資格改革就會取得更好的效果。
多元主體協同視域下
公平競爭審查的體系化展開
作者:余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副研究員。
內容摘要:公平競爭審查的體系化建構,有助于不同層級審查主體、不同審查模式和監督機制相互協同、發揮合力。現有公平競爭審查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均缺乏從橫向和縱向視角進行的體系化觀察和建構。適格主體范圍的確定是體系化建構的前提,政策起草單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專門機關是主要的適格審查主體,人大機關和檢察機關是主要的適格審查監督主體。在縱向體系化方面,應當在中央層面構建起由公平競爭審查專門機關主導的集中審查制度,縱向引領宏觀層面審查工作的同時,同步構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的中央公平競爭審查監督制度。基于省級層面承上啟下地位和地市級及以下層面作為政策貫徹落實主體的實際情況,各有針對性地進行激勵約束機制的設計,激發多元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橫向體系化方面,應當在政策起草單位自我審查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審查的基礎上,開展區域協同審查,統一區域審查尺度,打破地方利益壁壘,同步構建起同級人大機關、檢察機關實施的審查監督方式。
論超大型數字平臺對從業者的社會責任
作者:喻術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夢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
內容摘要:平臺從業者的權益保障目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依然面臨困境。超大型數字平臺用工行為的負外部性缺陷,是從業者權益受損的重要原因。當下有必要打破傳統勞動法保護的路徑依賴,立足超大型數字平臺的社會責任,探討其對平臺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障義務。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平臺從業者可能具備員工和非員工兩類利益相關者地位,超大型數字平臺據此應履行不同范圍的勞動權益保障義務。為了確保超大型數字平臺履行對從業者的社會責任,應明確超大型數字平臺具體的勞動保障法律義務,敦促其在用工鏈條中勞動盡責,并構建有效的平臺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機制推動其履行社會責任。
算法控制下簽約主播
勞動權益保障困境的制度回應
作者:艾琳,吉林大學法學院、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教授。
內容摘要:隨著人工智能實踐和算法技術的飛速發展,作為新就業形態的職業主播規模日益壯大。在算法和平臺的雙重隱蔽控制下,簽約主播的勞動發生異化并引發了更深層次的勞資關系沖突,面臨著勞動身份界定不清、超時勞動以及勞動報酬獲得難等問題。這些困境的背后,是平臺通過數據壟斷、流量分配與情感勞動要求,對簽約主播實施嚴格且隱蔽的勞動管理。面對從屬性標準在新就業形態語境下解釋力不足的現狀,可以從兩個層面重構簽約主播的勞動權益保障邏輯:在理論層面,可將技術從屬性、類雇傭特征等作為辨析勞動關系的新思路,結合現有規范進一步將勞動關系認定和基本勞動權益保障解綁;在實踐層面,以落實簽約主播最關心的勞動報酬權和休息權為切入點,構建算法解釋機制并強化平臺的用工責任,以期實現直播平臺和簽約主播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
熱點透視
網絡虛擬財產的
二元劃分與結構性權利配置
作者:趙自軒,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網絡虛擬財產包括映射類財產與建構類財產兩種類型,二者在產生機制與權利內容上顯著不同。映射類財產是用戶人格利益或財產利益在網絡空間中的映射,用戶對其享有控制權、使用權與流轉權。平臺提供者對映射類財產的管理應當符合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涉及用戶重大利益的虛擬財產管理性條款應取得用戶的“單獨同意”。平臺提供者應通過規則完善與技術創新充分保障用戶依法行使虛擬財產流轉權。建構類財產權的內容直接取決于集體共識,但受到國家監管政策的嚴格約束。為此,建構類財產權的內容不得危害公序良俗,其流轉應當依法依規有序進行。
論數據持有事實及其變動的規范意義
作者:寧園,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數據持有事實及其變動乃數據產權制度構建的客觀土壤,有必要回應因此產生的規范難題。數據持有事實本身將產生三個規范難題,即不受持有行為控制之數據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是否有必要為所有持有事實提供一般性保護,持有事實的法律效力如何設置。對此,應確立數據持有保護的一般性規則,明確持有事實僅具有財產特定化功能,無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數據持有的變動將引發自主持有與他主持有并存、有權持有與無權持有并存等復雜數據持有關系,并產生新的數據產權分配難題。對此,可嘗試確立間接持有保護規則,明確持有者無權處分數據或進行非合意數據生產時的數據產權分配規則。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生態環境法典》視域下氣候
公益訴訟程序建構的困境與突破
作者:郭美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氣候公益訴訟程序是應對氣候變化系統性風險的特殊司法救濟機制,其構建需充分回應氣候科學的不確定性特征,同時兼顧公私法復合調整的現實需求。相較于傳統的損害-救濟的框架,風險-預防-救濟的框架更能契合氣候變化跨域性、累積性、不可逆性的損害特征,因此框架選擇成為氣候公益訴訟程序建構的核心前提。本文立足風險-預防-救濟框架的核心邏輯,以《民法典》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所確立的公益損害可私法救濟為法理基礎,系統梳理氣候公益訴訟程序在法典體系下落地實施的實踐重點與完善方向,包括跨區域治理規則需細化、科學證據司法轉化機制待完善、訴訟主體資格需補充完善等編纂適配問題。最終依托法典預防性司法理念與公私法協同原理,提出構建專門化規則與協同化機制并行的雙程序體系:通過復合型證明責任、跨區域管轄等創新規則落實法典立法要求,以典內原則性規定與典外引致條款的銜接模式適配法典編纂理念,最終實現氣候公益訴訟與環境行政執法、傳統環境公益訴訟的功能分工與協同發力,彰顯《生態環境法典》的生態治理效能。
涉外法治
法律關系視域下域外管轄權的法理新釋
作者:吳培琦,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既有管轄權理論研究和管轄實踐總體上遵循著傳統路徑,難以完全應對現實需求,不能適應我國推動國內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傳統理論習慣于從行為人或行為與國家間的單一聯系分析管轄權問題,而忽視了包含這些要素的法律關系整體之跨界存在。法律關系視角可更為全面地揭示效果原則等管轄權的法理,并為基于其他合理聯系之管轄權提供正當性解釋。凡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及內容中任一要素分布于一國領域,該國即對法律關系整體享有域外管轄權。基于法律關系諸要素的域外管轄方式具備系統性和靈活多樣之優勢,其合理邊界則取決于法律關系各主體的正當利益和法律關系本身的正當范圍。法律關系視角有助于我國破除狹隘屬地主義的束縛,實現域外管轄權行使依據、方式及邊界的邏輯一致,從而構建系統周密、邊界合理的管轄權體系。
涉外洗錢犯罪的
刑事管轄權沖突及其協調
作者:朱丹,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涉外洗錢犯罪因衍生于境內外上游犯罪的特殊屬性,引發的國家間刑事管轄權沖突更加復雜。除涵蓋跨國犯罪領域固有的消極性與積極性管轄權沖突外,涉外洗錢犯罪還面臨各國因上游犯罪認定而產生的立法、司法乃至執行層面的管轄權沖突。傳統用于協調跨國犯罪管轄權沖突的“雙重犯罪原則”和“跨國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涉外洗錢犯罪管轄權沖突的適用既具特殊性,也存在局限性。在我國涉外洗錢犯罪活動大幅增加,尤其是源于境內上游犯罪的所得資本重大外逃行為頻頻發生的背景下,如何妥善應對與他國的刑事管轄權沖突,已成為我國涉外刑事法治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對此,我國需在重點完善涉外刑事訴訟一般性程序規則的基礎上,兼顧優化涉外洗錢犯罪領域的特別立法與實踐做法,從而有效應對涉外洗錢犯罪的各種管轄權沖突,妥當且有效行使我國刑事管轄權。
(本文由《法學評論》特約供稿)
《中實智庫名刊摘要》專題統籌: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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