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術服務監管手段日漸完善,如信息備案、執業記錄、服務結論文件公開等,按照行業監管規定要求,需通過物聯網、電子圍欄、生物識別等進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系統,進而在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全過程形成閉環。正是如此,消防技術服務完全處于陽光下,其服務全過程處于實時監控和跟蹤框架之內。
熟悉消防技術服務監管的朋友都知道,其監管方式或手段是非常豐富的,也就意味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技術服務過程中,很難再像以往的“走過場”形式以求“節約”所謂的時間和成本。
消防技術服務被列入監督管理,主要的的方式有:日常監督抽查、專項檢查、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舉報投訴核查、服務系統信息化監管、信用監管、行業自律與協同監管等,其目的不是為了“為難”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而是對于本行業基于頂層設計的意義,就像消防技術服務本不應偏離利益最大化,或滿足監管需要,而是因圍繞服務與消防安全這一根本出發點。因此,需要明晰的是,消防技術服務監管的目的是規范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確保服務質量,保障消防安全。
在法規框架下,作為正規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有操守的從業人員,在百花爭放、各放異彩的監管形式中,“不到場”、“漏項目”、“假備注”等“小動作”,在數字化監管和現場核查面前,還有生存的可能嗎?
欣賞一下以下幾起案例,能否總結一些經驗,或吸取一些教訓呢?
案例1:屢犯屢罰、屢罰屢犯
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為某電器公司出具的年度檢測報告中,完全遺漏了防火卷簾的檢測內容。因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經查,該機構被罰款30000元,并處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檢測人員、項目審核人等4名責任人均被處罰款6000元。
時間來到2026年3月,在對某酒店進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時,項目負責人連續5次僅到現場打卡后離開,僅由消防設施操作員實際維保。因項目負責人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經查,該機構被處罰款6100元。
案例2:一查二違,活動裸奔
某應急管理技術有限公司,與某幼兒園簽訂的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未明確項目負責人,對某單位大樓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加蓋公章。因未明確項目負責人,對書面結論文件未蓋章,經分別立案查處,該機構兩項違法行為分別被處罰款1000元。
案例3:內容放棄,報告忽略
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對某服裝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檢測時,商場內明明設有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消防水炮),該公司卻在報告中備注“已放棄使用”,未作任何實測。因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經查,該機構被罰款30000元;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檢測人員等3名責任人均被處罰款6000元。
案例4:缺斤少兩,憑空消失
某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某商務酒店出具的檢測報告中,未對穩壓泵進行檢測。因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經查,該機構被處罰款6000元;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檢測人員等3名責任人均被處罰款1200元。
案例5:公示缺失,躲避監督
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某娛樂場所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卻未按規定公示服務信息,且無法當場整改。因未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經查,該機構被處罰款3000元。
案例來源:官方媒體/網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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