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喻言
日前,貴州畢節市赫章縣一名23歲男子,自帶挖掘機為社區修建產業路時,不幸連人帶挖掘機墜下百米山崖身亡。
5月11日,逝者姐姐張女士告訴封面新聞,家屬與涉事社區經兩次協商,但均未達成一致,“對方一直以‘人道主義安慰’為由溝通,但我們認為這屬于工傷事故,希望有具備最終決策權的部門出面,推動有效協商并給出明確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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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及家人前往社區參與協調
兩次協商未果,家屬認為系因公傷亡
“11日上午我們再次到社區與社區、街道的相關負責人協商賠償事宜,約定9點碰面,卻一直等到10點多才見到相關負責人。”11日下午,張女士告訴封面新聞,此次協商圍繞弟弟張亭(化名)的事故賠償及責任劃分事宜,但持續三個多小時的協商,雙方未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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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崖的挖掘機
以張女士為代表的家屬認為,該事故應認定為因工傷亡,“張亭受社區指派,為社區工程施工身亡,雙方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理應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的標準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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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崖現場
然而,協商過程中,社區、街道一方則并不認可家屬的說法,但提出人道主義補償方案。“事后的第一次協商是說給予3萬元安慰費,后來又說給到10萬元安慰費,后續責任認定及具體賠償讓我們走法律程序。”張女士透露。
“目前雙方還在協商中,應該是暫時還沒有達到家屬的協商預期。”對于雙方的協商進展,金銀山街道工作人員表示并不了解具體情況,“有協商結果的話,可能后面會發公告。”
律師釋法:非勞動關系,工亡認定概率低
勞動關系能否認定,直接決定賠償金額與維權走向。該事件中張亭在施工過程中遇難,應給予何種法律關系的認定?封面新聞記者咨詢多位專業律師,解讀該案工傷、工亡認定的核心難點與維權方向。
重慶履成律師事務所尹明沁認為,該案認定勞動關系、進而認定工亡的概率較低,“按照目前來看,死者自帶設備參與施工,雙方更符合設備租賃或承攬服務合同關系。”
尹明沁進一步解釋說,普通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工具、勞動條件,勞動者僅提供勞動力,接受單位全面管理,“但該案中,挖掘機是張亭自帶的設備,社區僅支付每日固定費用,并未對其進行工作管理,這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核心特征。”且挖掘機作業屬于特種行業,自帶設備施工是行業常態,此類合作模式在司法實踐中普遍被認定為承攬或租賃關系。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及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也認為,該案件應屬于雇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雙方之間形成的并非勞動而是勞務關系,故張亭的去世并不屬于工亡。
律師們表示,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雙方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能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挖掘機師傅與社區或者其他用人單位難以形成勞動關系,因此,這起事故并不符合工傷的情形,很難認定為工傷、工亡。
“但無論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合同,如果死者親屬所述屬實,則社區與挖掘機師傅之間可能形成的是勞務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雙方應按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并進行賠償。”在林小明看來,若社區未提供安全施工條件(如無防護、未警示懸崖風險),未進行安全交底或培訓,存在現場指揮不當、強令冒險作業等情形,則應當承擔與其過程相適的責任,按比例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
(圖據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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