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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走了,存款沒了,73歲的叔叔還得把民政局告上法庭才能討個說法。這樁發生在南京的家事,如今已經變成了一樁公共事件——不是因為遺產有多大,而是因為所有人都覺得,這事辦得不對味。
南京73歲的葛志平早年離婚后沒有再婚,也無子女。侄子葛玉林是獨子,生前沒結過婚,父母也已離世。平日里,叔侄倆相互照應,感情深厚。葛玉林查出鼻竇癌后,從治療到臨終,葛志平全程陪伴照料。葛玉林生前多次表示,要把房子留給叔叔養老,可惜病情惡化太快,沒能留下遺囑。
葛玉林去世后,留下房產一套、撫恤金等5萬元和15萬元存款。葛志平去房產局和銀行,被告知叔叔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查詢銀行流水時,他大吃一驚:15萬元竟然已經被陸續轉走了。
去報案,警方說你不是法定繼承人,不是案件受害人,不予立案。老人一次次打12345,沒什么動靜。于是,這起事件的核心困境就浮出水面了:一個和你最親近、和你相依為命、臨終床前為你送終的人,在法定繼承的體系里——是外人。
這事后來炸開鍋,還因為另一個謠言發酵了。網上盛傳那15萬是被鼓樓區民政局轉走的,言辭之下,好像是民政部門在跟老人爭這口棺材本。5月12日,鼓樓區民政局工作人員公開回應:民政局從未經手該筆資金。經公安機關核查,存款系被另一親屬轉走,警方已赴外地調查。民政局成為葛玉林遺產管理人的角色,是因為《民法典》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管遺產,和吞遺產,是兩碼事。
但這并沒有解決問題,15萬去了哪里,最終能不能追回來,是警方的事,而15萬在法律上歸誰,才是葛志平這個老人的事,他不得不把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遺產,法院受理后,已經開庭審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的順序很清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在其中沒有位置,叔叔同樣沒有位置。這是白紙黑字的法條,是法律在處理大多數人繼承關系時的通行規則,但法律不是沒有溫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也說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葛志平的代理律師正是從這條入手的,長期互相關照,葛玉林生前照顧叔叔,叔叔在葛玉林病重時全力照料、送終,在律師看來,這恰恰符合“扶養較多”的法定情形,有權分得適當的遺產。
法律邏輯上是通的,但問題是,在一個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案例里,繼承人以外的人要分得遺產,要先把遺產列為“無主財產”,再經由程序分割,這個程序意味著,葛志平想要拿到侄子生前親口承諾過的那份財產,不是順理成章的繼承,而是要像一個外人一樣去打申請、去對簿公堂,去證明“我照顧過他”。這樣的事,放在哪個盡心盡力的至親身上,都說不過去。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應當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這是法律的一項兜底條款。在制度設計層面,這個兜底條款有其合理性,財產總得有個歸宿,不能扔在那里沒人管。但問題恰恰在于,當葛玉林這樣的獨身者離世,社會上并不是“無人”承繼這份財產,有人為他在病床前守了日日夜夜,有人在他活著的時候和他相互扶持,只是他們不在那個法條的名單上。
葛志平的案子之所以讓那么多人感到不平,是因為所有人都看見了那層無法被法條簡單覆蓋的真實關系,長期的互相扶養,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構成了比血緣更緊密的紐帶。民事法律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通過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給這樣的情形留出了一條通道,但問題是,這條通道對普通人來說,委實有些曲折難行,你要先成為原告,要跨越層層程序障礙,要在至親之人的后事堆里反復追溯和證明,彼此的互親互愛。
類似的情形并不鮮見,2020年上海老人將300萬房產贈予照顧自己多年的水果攤主、2023年浙江老人徐惠明因無償照料鄰居30年被判分得部分遺產,這些判例都表明,司法實踐正在法律框架內努力回應民間的樸素正義,這起南京案的開庭審理,指向的同樣是一個樸素問題:私有財產是否該輕易歸于國家,當有人在情理上和逝者緊密不可分的時候。
中國獨居人群規模正在擴大,沒有遺囑、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形只會越來越多,葛志平的訴訟不只是他一個人的事,是對未來無數類似關系的一次探路。
法律不該讓這些真心付出過的人,在對簿公堂的起點,就覺得自己是一個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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