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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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多人為同一債務提供連帶保證的情形十分常見,為明確代償后的權利歸屬與追償路徑,不少保證合同會約定“保證人代償后,受讓債權人對債務人及其他保證人的全部債權,并有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那么,保證人代償后,雙方約定“受讓債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的條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深圳某公司訴李某甲追償權糾紛案》中明確:
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應認定為承擔擔保責任,如雙方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代償后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此時約定無效,代償人承擔保證責任后,無法基于債權轉讓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如代償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則需具備追償合意,如無約定,不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裁判觀點簡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三條明確核心規則:
一是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若雙方簽訂保證合同,應認定為承擔擔保責任,此時“代償后受讓債權”的約定無效,保證人無法基于債權轉讓取得債權人地位;
二是同一債務有多個保證人的,追償權基于法定或約定產生,無明確追償合意,承擔責任的保證人無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實務解讀:代償的性質分為保證責任承擔和債權轉讓兩種,核心看合同約定。
若合同明確為保證責任,代償行為就是履行保證義務,法定追償權僅指向債務人;若合同無擔保之意,僅約定代償后取得債權人地位,才屬于債權轉讓,可享有債權人的全部權利。
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通過某平臺借款30000元,張某、羅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深圳某公司與各方簽訂《債務代償協議》,約定“若李某甲、李某乙未按期還款,由深圳某公司代償,代償后即取得出借人權利與代償債權,可向李某甲、李某乙及其他保證人追償”。借款到期后,李某甲僅償還10000元,剩余20540元及利息由深圳某公司代償。代償后,李某甲、李某乙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羅某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深圳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償還代償款,并要求張某、羅某承擔責任后向李某甲追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代償協議》明確深圳某公司的身份為保證人,其代償行為屬于履行保證責任,而非債權轉讓,故“代償后受讓債權”的約定無效。同時,協議僅約定深圳某公司可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但未明確張某、羅某與深圳某公司之間有相互追償的合意,也未約定分擔份額,不符合法定追償條件。最終判決李某甲、李某乙償還代償款及利息,張某、羅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某、羅某承擔責任后可向李某甲、李某乙追償,駁回深圳某公司要求直接向張某、羅某追償的訴訟請求。
周軍律師提醒:保證人簽訂擔保合同時,應明確代償后的權利歸屬與追償路徑,避免因約定模糊喪失合法權益。若對“債權受讓”“追償權”約定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實際梳理條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代償后無法追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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