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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想過,自己從實體店買了一瓶飲料,轉手掛到網店上賣,竟然會被品牌方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這不是段子,而是真實發生的案件。
一家科技公司起訴某商行,稱其網店未經授權銷售該公司保健飲料,索賠5萬元。原來,飲料是商行從公司線下實體店合法購入的。
法院審理后給出了一個干脆利落的判決:駁回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很簡單——商行賣的是正品,原樣轉售,沒改裝、沒換包裝,不構成商標侵權。而且雙方都沒上訴,案子就此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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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合法買來的正品,轉賣就不算侵權?
這就要說到商標法里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商標權一次用盡原則。商標權人將商品首次合法銷售后,就該特定商品的商標專用權即告用盡,他人原樣轉售不侵權。
但是!這里有一條紅線不能踩。
商標權用盡,保護的是"原樣合法商品"的自由流通。如果你把正品拿回來,換個顏色、重新包裝、搞個"翻新升級"再以原品牌的名義賣出去,那性質就變了。這屬于對商品進行了實質性改變,消費者可能會誤以為是品牌方出的新品,這時候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這個案例給所有商家提了個醒: 合法進貨后原樣轉賣,完全沒問題,法律保護你的權利。但如果動了"翻新"的心思,想借原品牌的名氣多賺一筆,那就得小心了——你以為的"物盡其用",在法律眼里可能就是"踩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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