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行業公安管理體制改革前,交通運輸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國家林業局)、海關總署、中國民用航空局也都內設有相應的警務部門,具體分別是“交通運輸部公安局”(當時也稱公安部十四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原為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改革前稱作公安部十六局)”、“海關總署緝私局”(改革前稱作公安部二十四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改革前稱作公安部十五局),此外原中國鐵路總公司(即如今的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則是代管“鐵路公安局”(時稱公安部十局,前身為鐵道部公安局)。而這些行業公安部門在日常運行中均是由所在部門領導管理為主、執行垂管體制,公安部僅是負責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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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轄力量和任務職責方面,改革前,原交通運輸部公安局負責領導全國范圍內的相關港口公安局、航運公安局、海事公安局,負責港口區域、航運領域的相關警務和安全監管工作;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則是負責領導全國森林公安系統,負責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維護林區治安、執行刑事與行政執法,并協同開展森林防火和生態保護工作。還有海關總署緝私局負責領導全國緝私公安系統,主要負責擬訂反走私社會綜合治理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查處走私、違規案件,偵辦走私罪案件,以及開展緝私情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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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在改革前則是領導管理著空中警察總隊、7個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公安局和相應的機場公安局,肩負民航領域的相關警務安保工作。至于原鐵路公安局自然是領導管理著龐大的鐵路公安系統,負責鐵路領域的相關警務工作。
但到了2018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行業公安機關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方案》,方案明確: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將鐵路公安、森林公安、交通公安由雙重領導調整為公安部領導;至于海關緝私公安和民航公安仍舊實行雙重領導,但是轉為以公安部領導為主。具體實施過程如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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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中央調整鐵路公安機關管理體制,將鐵路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內設機構,撤銷原鐵路公安局、重新組建公安部鐵路公安局(序列號為公安部十局),由公安部統一領導管理、且繼續執行垂直管理體制(公安部鐵路公安局垂直管理所屬各鐵路公安局、各鐵路公安處)。此外,從2020年4月17日起,鐵路公安部門統一將長期使用的“鐵道”胸徽更換為“鐵路”胸徽,至于警號號段保留不變。
緊接著在2019年,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交通運輸部公安局相繼被撤銷,前者并入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后者則是并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至于二者下屬的力量也是基本上分別轉隸各級屬地公安部門進行改編調整、實行屬地化管理。
比較特殊的是長江航運公安局和首都機場公安局,行業公安改革前,長江航運公安局隸屬交通運輸部公安局領導管理,但交通運輸部公安局撤銷后,長江航運公安局劃轉公安部統一領導管理、作為公安部直屬單位,具體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管理。而首都機場公安局在改革前是中國民航局直屬正局級行政機構,但在2018年12月底直接歸屬公安部領導、轉型為公安部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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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海關總署緝私局(序列號為公安部十四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序列號為公安部十五局),這兩個局在行業公安管理體制改革中均列入公安部序列,但同時也各自作為海關總署內設機構、中國民用航空局內設機構而存在運行,分別接受公安部和海關總署、公安部和中國民用航空局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且明確海關緝私局、民航公安局實行派駐制(局長、政委等局本級領導干部均由公安部任命)。
以海關緝私系統為例,海關緝私部門和海關緝私工作受公安部和海關總署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重點是加強政治領導、干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至于海關緝私業務工作則是由海關領導負責。
現階段,除了首都機場公安局、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機場公安局(也稱“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公安局”)仍實行垂直管理外,其余的機場公安局都是已經移交給了各級地方公安機關領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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