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夫婦找到我的時候,兩個人急得嘴角都起了泡。事情的起因并不復雜——他們想賣掉朝陽區一套小兩居,換個大點的房子,好讓老家來的父母有個落腳的地方。通過中介,房子很快找到了下家,一對準備結婚的年輕人。合同簽得很順利,總價320萬,當天付了10萬定金,約定一個月內再付90萬首付,剩下的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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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夫婦這邊也沒閑著,轉頭就簽了新房的合同,30萬定金打了過去,踏踏實實等著賣房款到賬。
誰都沒想到,簽約后才十來天,一紙規劃文件把整個局面翻了個底朝天。老周那套房子所在的片區,被劃進了北京市一個新公布的重點功能區核心輻射范圍。消息一出,房價像坐了火箭,同小區同戶型的掛牌價直接沖到了420萬以上。
買方的態度立刻變了味。先是找各種理由拖著不付首付,后來干脆托中介帶話,說家里資金周轉不開,想“協商解除合同”,10萬定金也不要了。老周起初還挺感動,覺得對方通情達理。直到中介私下跟他透了底:“人家不是沒錢,是覺得買虧了。您這房子現在掛420萬都有人搶,他花320萬買下來,轉手就是100萬的利,可人家就是不想讓您掙這個錢。”
老周這才慌了神。新房那邊合同簽了,定金交了,這邊房款到不了位,30萬就得打水漂。更讓他憋屈的是,明明是對方想毀約,怎么搞得像是自己理虧?
辦案思路:不能只盯著違約責任
接手后,我把所有材料仔仔細細過了一遍。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中介的證言,一條都沒落下。看完之后我心里有了底:這就是一起典型的房價暴漲引發的毀約案,只不過這次想跑的是買方。
按常規打法,打違約責任是最順手的。合同白紙黑字,買方逾期付款構成根本違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沒收定金,還能主張差價損失。但問題在于,這條路走起來太慢。房價還在漲,等判決下來再去賣房,市場什么樣誰也說不好。而且對方既然敢毀約,早就把賬算明白了——賠點違約金,比起房價漲的那100萬,根本不值一提。
我真正要做的,不是幫老周拿一筆賠償金,而是讓這份合同繼續走下去,或者至少讓他把那100萬的差價裝進兜里。前者叫“繼續履行”,后者叫“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法律上都站得住,但各有各的難處。繼續履行得買方配合辦貸款,對方不配合,執行起來很頭疼;可得利益損失倒是能直接補上差價,可舉證和計算都更復雜,法院支持多少,存在變數。
反復掂量之后,我決定主動出擊。案由就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設計成兩條腿走路:第一,請求法院判令買方繼續履行合同,付清余款、配合過戶;第二,如果法院認為繼續履行已無可能,則請求判令買方賠償可得利益損失,金額按當前市場價與合同價的差額來算。這樣一來,不管法院走哪條路,老周的利益都能兜住。
庭審焦點:顯失公平,還是正常的商業風險?
開庭時,對方律師果然打出了我們預料中的那張牌——顯失公平。他的邏輯聽起來似乎有幾分道理:簽約時320萬,現在市場價420萬,如果硬要買方按原價履約,等于讓人家多掏100萬,這不公平。他還援引了合同法關于顯失公平的條款,試圖說服法官變更或撤銷合同。
我等的就是這一刻。
我的回應分了三層。第一,顯失公平的認定,時間節點必須是“合同訂立時”,不能用簽約之后的市場變化來倒推。房價上漲發生在簽約之后,是正常的市場波動,屬于當事人在簽約時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的商業風險,跟顯失公平扯不上關系。第二,從主觀要件來看,顯失公平要求一方利用對方“缺乏經驗、判斷力”或“處于危困狀態”才簽了合同。這個案子里,雙方通過正規中介簽約,條款完備,流程規范,沒有任何一方利用優勢地位的情形。買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買房這么大的事,理應盡到審慎義務。簽約后因為市場變了就反悔,這恰恰是缺乏契約精神的表現,不能反過來主張合同不公平。第三,也是最要緊的一點——如果法院支持買方以“房價上漲后履約不公平”為由解除合同,那以后誰還敢信合同?任何一個當事人都可以在簽約后觀望市場,對自己有利就履約,不利就毀約,契約秩序就徹底散了。
為了把道理講得更扎實,我還提交了一份類案檢索報告,梳理了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類似情形下的裁判觀點。絕大多數判決都認定,房價上漲屬于正常商業風險,不構成顯失公平,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包括賠償守約方的差價損失。
判決結果:差價損失全額獲賠
兩次開庭之后,法院作出了判決。判決書里有一段話我至今記得很清楚:“合同簽訂后,因市場因素導致標的物價格發生變動,屬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不構成顯失公平。被告以房價上漲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已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賠償金額,法院采納了我們提交的評估報告,認定合同解除時房屋市場價值為418萬元,與合同價320萬元的差額是98萬元,扣除買方已付的10萬定金,判決另行賠償老周88萬元。
拿到判決書那天,老周長長地吐了一口氣。98萬的差價基本都拿回來了,加上沒收的定金,新房那邊的損失也補上了。更重要的是,這個結果讓他實實在在感受到了法律的公道——不是誰想毀約就能毀約,白紙黑字簽下的合同,就得認。
結語:契約精神不是一句口號
這個案子過去好幾年了,我偶爾還會拿出來跟同行交流。它之所以值得反復琢磨,不在于法律問題有多深奧,而在于它戳中了一個普遍的認知誤區:很多人覺得,只要情況變了,合同就可以不算數。
法律不是這么運作的。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就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誰也不能隨意反悔。市場有漲有跌,這是每一個參與交易的人都應該具備的基本常識。簽約時享受了鎖定價格的確定性,就不能在行情變化后要求重新分配風險。如果允許當事人根據市場走向隨意選擇履約還是毀約,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對于守約方來說,這個案子也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維權思路:對方違約時,不要只盯著違約金條款。違約金往往有上限,還可能被法院調低。真正值得主張的,是違約行為給你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房價上漲后的差價損失。只要證據扎實、論證到位,法院完全有可能全額支持。
契約精神不是掛在嘴邊的口號,它是市場經濟能夠正常運轉的基石。每一個尊重合同、信守承諾的人,都值得被法律保護。而那些試圖通過毀約來轉嫁風險的人,最終付出的代價,往往比老老實實履約要高得多。
關鍵詞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房價暴漲違約;?顯失公平抗辯;?
差價損失賠償;?繼續履行合同;?可得利益損失;?
守約方維權;?合同糾紛勝訴案例;?買方毀約;?
商業風險認定;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在合同糾紛訴訟領域深耕多年,尤其擅長處理因市場波動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爭議。林律師對房價暴漲背景下的“顯失公平抗辯”有著精準的攻防把握,在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的界限劃定、差價損失的舉證路徑設計、繼續履行與損害賠償的訴訟策略選擇等核心問題上,形成了系統化的代理方法論。其代理的多起買方毀約、賣方維權案件,均成功推動法院駁回對方顯失公平主張,全額支持守約方差價賠償請求,判決觀點多次被業內援引為類案參考。林智敏律師現擔任多家知名企業合同顧問,并因其在復雜合同訴訟策略上的獨到見解,常年受邀為律師協會及行業論壇提供專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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