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的這個案子,讓人挺唏噓的。云南昌寧一個20歲的小伙,出差期間凌晨3點不睡覺,點了份炸雞跟同事一起吃,吃完各自回房休息。第二天一早,酒店工作人員發現他倒在房間門口,身體已經僵硬了。醫護人員趕到確認,人沒了。事后,家屬把公司和酒店全告了,索賠70多萬。法院怎么判的?咱們從頭捋一捋。
一、凌晨3點吃炸雞,小伙猝死酒店門口
事情發生在云南昌寧。20歲的楊某,去年3月份入職了一家舞臺搭建公司。4月份就被派到勐海、臨滄等地出差。他的活兒不算重,主要是搭搭舞臺、調調燈光音響。
4月14日晚上7點多,楊某開始干活,一直忙到晚上10點半收工,滿打滿算也就3個多小時。回到酒店后,他沒急著睡覺,而是玩手機一直玩到凌晨3點多。肚子餓了,就點了份炸雞外賣,跟同事一起吃。吃完后,兩人各自回房休息。
第二天早上6點多,酒店工作人員巡樓時,發現楊某倒在自己房間門口,門也沒關,人已經沒有任何反應了。工作人員嚇得趕緊報警,又叫了救護車。醫護人員趕到后確認,楊某已經死亡多時,初步判斷可能是猝死。后來尸檢排除了他殺,更傾向于是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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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認定被拒,家屬把公司和酒店告上法院
公司領導得知消息后,主動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還給了家屬3.7萬元的喪葬費。但人社部門最終沒有認定工傷。
為什么?咱們看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怎么說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注意關鍵詞——“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人社部門認為,楊某晚上10點半就結束了工作,回到酒店休息,已經脫離了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所以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家屬不服,把人社部門告了,但法院也沒支持。
工傷這條路走不通,家屬轉頭把公司和酒店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承擔70%的責任,賠償70多萬元。
公司這邊辯稱:楊某每天工作就3個多小時,活兒也不重,不存在熬夜加班。他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引起的,人社局都沒認定工傷,公司自然不用賠。
酒店這邊辯稱:工作人員會定時巡樓,但不是24小時不停巡邏。楊某凌晨3點吃炸雞的時候,工作人員正好巡邏經過,當時他還好好的。早上6點發現他倒在門口后,酒店第一時間報警、叫救護車,已經盡到了合理的保障義務,所以也不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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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公司和酒店無過錯,但公平原則下公司再補2.2萬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個案子關鍵看兩點:一是公司有沒有過錯,二是酒店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先說公司。楊某的死亡是意外猝死,和自己的工作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公司沒有安排他超時加班,也沒有證據證明工作強度導致他發病。既然工傷認定都不成立,公司自然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再說酒店。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酒店作為經營場所,確實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這個義務不是無限的,而是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從法律實踐來看,主要體現在:是否及時發現異常、是否及時救助、是否及時報警叫救護車。
楊某凌晨3點還好好的,凌晨6點被發現倒在門口,中間隔了3個小時。酒店人手有限,不可能24小時不停巡邏,這個時間間隔在合理范圍內。而且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刻報警叫救護車,已經盡到了義務。所以酒店也沒有過錯,不擔責。
但是,法院也考慮到了一個現實問題:楊某是在出差期間死亡的,人沒了,家屬確實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根據《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雖然公司和酒店沒有過錯,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從楊某的勞動中獲得了利益,適當補償家屬是合理的。
最終,法院酌情判決:公司應當補償楊某家屬6萬元,扣除之前已經支付的3.7萬元喪葬費,再另行支付2.2萬余元。酒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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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出來,不少人覺得既在情理之中,又有點意難平。情理之中的是,法律確實不能硬讓沒過錯的公司背鍋;意難平的是,一條年輕的生命沒了,最后只拿到了不到6萬塊的補償(含喪葬費)。
有人可能會問:那如果楊某當時是在干活的時候突然倒下,是不是就能認定工傷了?答案是:很有可能。但現實沒有如果。
這個案子也給大家提了個醒:工作再忙,也要注意自己的身體,尤其是本身有基礎疾病的人。同時,出差期間如果真的發生了意外,家屬維權也要搞清楚法律邊界——工傷有工傷的認定標準,不是所有“人沒了”都能算工傷。
你覺得法院判公司補償6萬,合理嗎?如果你是家屬,會接受這個結果嗎?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信源:根據云南昌寧法院相關案件判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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