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存在一種誤解:車輛只有在駕駛運行過程中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才會承擔事故責任。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近日,平遠縣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無接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據悉,2024年12月,小吳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為避讓沿另一方向行駛的小張駕駛的小型轎車,導致連人帶車摔倒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吳因無證駕駛且未確保安全通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小張因通過路口時未按規定讓行,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小吳因骨折等傷情住院治療,并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小吳將小張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小吳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余元。因賠償金額在交強險限額內已足額覆蓋,故小張無需再另行賠付。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相應事故責任。故任何違反交通規則、影響他人安全通行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需承擔法律責任。在此提醒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都應文明駕駛、安全出行。
梅州日報記者:陳堅平
通訊員: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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