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醫藥代表學術推廣行為,進一步加強醫藥代表管理,端正行業秩序、凈化行業風氣,國家藥監局會同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對《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形成《醫藥代表管理辦法》(見附件)。現予以發布。
按照《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在醫藥代表備案平臺備案的醫藥代表信息繼續有效。新備案的醫藥代表應當符合《醫藥代表管理辦法》的有關資質要求。
規范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其聘用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器械產品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等學術推廣活動專業人員的文件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附件:醫藥代表管理辦法
國家藥監局 公 安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疾控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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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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