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21條,將于2026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新規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領域,被稱為“耕地保護21條”,將深刻影響征收拆遷中的權利博弈與法律風險。
![]()
以往不少人以為,多年前占的耕地,過了兩年處罰追責期限就沒事了。但《規定》第三條明確:只要耕地一天沒恢復到占用前的狀態,違法行為就視為“繼續狀態”,追責期限從耕地真正恢復之日起才開始計算。
這意味著,只要破壞狀態持續,違法行為人就始終面臨被追責的風險。對于被征地人來說,這也是一把維權利劍——當征收方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壓低補償時,可以據此主張其違法行為的持續性,爭取更有利的談判籌碼。
![]()
實踐中,不少人通過租賃、流轉等方式獲得耕地使用權后,在上面建房、建廠甚至搞“大棚房”。新規第十條明確,約定在耕地上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礦等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合同,法院應當認定無效。合同一旦無效,就要“恢復原狀”——投入的建設成本可能得不到補償,甚至還需自行承擔拆除和復耕費用。
判斷一份土地流轉協議是否存在法律風險,關鍵看兩點:土地性質是否為耕地,以及約定用途是否改變了耕地用途。
![]()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入罪標準,并確立了競合犯罪“擇一重罪處罰”的規則——同時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非法采礦罪的,按處罰最重的那一條來定罪量刑。
這意味著,同樣是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過去可能只按破壞耕地處理,如今若同時構成非法采礦罪,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在征收拆遷中,這往往是征收方施壓的手段之一。
被征地人一旦收到“涉嫌刑事犯罪”的通知,務必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在恐慌中接受不合理的補償條件。
![]()
《規定》明確,因行政機關非法批準占用耕地行為受到損害的,可請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檢察機關可依法對破壞耕地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這意味著:一方面,“政府批過的”不等于免責;另一方面,當個人維權力量有限時,可向檢察機關舉報,借助公益訴訟力量推動問題解決。
![]()
新規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司法審查標準做了細化,拆遷關注的不僅是“拆不拆”,更是“程序對不對”。
被征地人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對復議和訴訟期限務必保持高度敏感——土地管理法規定此類決定的起訴期限僅為十五日,遠遠短于一般行政案件的六個月,錯過法定期限將喪失司法救濟機會。
這部新規釋放的信號十分明確:耕地保護紅線不容觸碰。在征收拆遷中,耕地保護法律不僅是對違法占地行為的約束,也為被征地人維權提供了新的著力點。無論涉及刑事風險的防范,還是民事合同的效力審查,建議在專業律師指導下依法維權,在法律框架內爭取最優方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