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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雙方對條款有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主險條款未明確排除停車場責任損失,附加險用盡限額后,被保險人認為剩余部分仍可適用主險賠付的理解,符合大眾通常理解,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3.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未能明確告知投保人主險與附加險的賠付范圍,屬于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損害了投保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4.保險公司不能以附加險限額用盡為由拒絕在主險范圍內繼續賠償,應在附加險之外仍適用主險就剩余損失進行賠付。
【基本案情】
某物業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被保險項目為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保險期限自2019年10月11日0時起至2020年10月10日24時止。物業責任保險累計責任限額為1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萬元,其中每人賠償限額10萬元,財產損失每次事故免賠500
元,人身事故零免賠。同時附加停車場責任保險,停車場責任每次事故免賠300元,整車盜搶免賠20%,每車賠償限額10萬元。
2020年6月10日9時15分左右,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14號樓東北側大樹
發生傾倒事故,并砸中一輛停放在小區內的車牌為京C×××的小轎車以及路過的行人德某、王某、程某,造成一車輛損壞、三人受傷,行人推行的嬰兒車損壞。
事故發生后,某物業公司對傷者實施救治,同時向某財產保險公司報案。
某物業公司為傷者墊付了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費用,共計18047.99元。某財產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214454.5元。
2020年12月29日,某物業公司向北京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了受損車輛的維修費用214454.5元。某財產保險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某物業公司賠付了車輛損失10萬元及嬰兒車賠償款1600元。
【案件焦點】
某物業公司要求某財產保險公司在物業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其停車場中的
車輛損失是否應予支持。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
【典型意義】
1.主險與附加險既相互補充又相互獨立。附加險是對主險的補充擴展,針對主險未覆蓋的特定風險提供保障;但附加險雖依附于主險,其投保、理賠及免責事由通常與主險存在差異。本案中保險公司將停車場責任排除在主險之外的做法,雖保護了自身利益,卻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
2.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應當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確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條款內容、保障范圍及免責事由。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明確告知主險與附加險的賠付范圍劃分,導致投保人對保障范圍產生誤解,違反了法定義務,應承擔不利后果。
3.保險合同條款存在爭議時,應遵循"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原則。主險條款未明確排除停車場責任損失的,應認定該責任屬于主險保障范圍,保險公司不能僅以附加險限額用盡為由拒絕賠償。
4.本案判決明確了保險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時的責任承擔方式,有效保護了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對規范保險市場經營行為、促進保險公司完善條款設計具有積極意義。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
1.某財產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某物業公司支付賠償款18047.99元;
2.駁回某物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
1.維持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
2.撤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
3.某財產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某物業公司保險賠償金113954.5元;
4.駁回某物業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案例來源】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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