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番禺區某商品房住宅項目工地,老黃,江西籍農民工,53歲,跟著“包工頭”老張做泥工已經三年。2025年7月的一個上午,他在工程3樓搭設作業平臺時,因腳手架鋼管未擰緊而踩塌,從3米高處跌落到下方水泥地。送醫診斷:右腿脛腓骨開放性骨折、骨盆髂骨翼骨折、腰椎橫突骨折,需手術植入鋼板及髓內釘,后續可能影響行走能力。
三方推諉:包工頭跑了,誰都說“不是我們的人”
住院手術,老黃植入了兩塊鋼板,左腿打著外固定支架,出院后還得拄拐至少半年。事故第三天,“包工頭”老張墊付了8千元醫藥費后失聯跑路,微信電話全部停機。老黃找勞務公司,勞務公司說“你是老張招的人,跟我們沒合同”;找總承包建筑公司,總包說“我們已經分包給勞務公司了,找勞務公司”;找開發商(地產公司),地產公司說“工程發包給總包了,我們不管”。三方相互推諉,醫藥費已欠醫院4萬多元,老黃16歲的兒子打電話回家說:“爸,我不上學了,我去打工。”
老黃家屬輾轉找到澤良工傷律師時,老黃還躺在病床上不能翻身:“我在這工地干了三年,每天都按時上工,怎么受傷了,就成了‘誰的人都不是’?”
穿透層層轉包,鎖定總承包單位法定責任
澤良律師接案后明確告知:違法轉包、分包情況下,即使包工頭逃逸、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保險責任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或總承包單位承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責任。”該勞務公司無建筑施工勞務資質,屬于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應承擔用人單位法定責任。
律師指導老黃家屬收集證據:工地考勤打卡照片(戴安全帽、穿工服)、包工頭老張三年來的微信派活記錄及周結工資轉賬流水、5名工友的證人證言(證明老黃長期在此工地干活及事故經過)、工地圍擋照片(載明開發商、總承包單位、項目名稱及施工許可證號)、事發當日工地監控錄像(經律師向施工方調取并公證保全)、總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通過律師向建管部門調檔)、勞務公司無建筑施工勞務資質的證明(廣東省建管系統查詢打印件并加蓋檔案章)、事故現場照片(顯示腳手架鋼管未擰緊)、醫院病歷、手術記錄、住院費用清單。
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2025年9月,澤良律師向番禺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明確請求認定總承包建筑公司為工傷責任主體。總包公司辯稱“我們已經分包給勞務公司,我們不是用人單位”。律師在意見書中詳細援引最高法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住建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證明涉案勞務公司無建筑施工勞務資質屬于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應承擔工傷主體責任。人社部門采納律師意見,經現場核查、調檔審核后于2025年11月作出工傷認定,確認總承包建筑公司為責任單位。
傷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右下肢功能嚴重障礙(下肢短縮2厘米、行走需拄拐)及骨盆骨折后遺癥,評定為七級傷殘。
賠償計算:總包未參保全額承擔
澤良律師計算全部工傷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13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廣州市建筑業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住院期間一級護理依賴)、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取內固定手術費、輔助器具費(拐杖、助行器)。因總承包建筑公司未為工地農民工統一繳納工傷保險,全部待遇由總包單位承擔。
勞動仲裁階段,總包公司起初仍辯“我們已經把工程包出去了,工人是包工頭老張的人”。澤良律師當庭出示工傷認定書、鑒定結論、最高法司法解釋條文、住建部規定、勞務公司無資質證明、總分包合同、工地監控錄像、工友證言,完整證據鏈證明:違法分包情況下,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總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容逃避。2026年4月,經勞動仲裁庭主持調解,總承包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工傷賠償數十萬元。
老黃說:“包工頭跑了,我以為天塌了。是律師告訴我,工地的天,不會因為包工頭跑路就塌。”
澤良工傷律師,深耕廣東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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