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滄某物流公司,老周做港口裝卸工八年。2024年9月的一個下午,他在碼頭作業區裝卸集裝箱時,因吊車作業的鋼卷固定不牢,一捆重達數百公斤的鋼卷從吊鉤側滑滾落,砸中他的腰部。送醫診斷:腰椎L2-L3椎體壓縮性骨折、椎管狹窄,需植骨內固定手術。
單位拖字訣:口頭答應申報,私下塞3萬安慰金
住院手術,老周腰部植入了鋼板,術后只能臥床,翻身都要老伴扶。公司老板親自來病房探望,塞了3萬元現金:“老周,你放心養傷,工傷的事公司一定辦。等你出院,我們走流程。”老周老實,信了。出院后一年多,他多次找公司,得到的回復始終是“領導在出差”“流程在走”“再等等”。直到2025年10月,事故發生滿13個月,公司HR突然翻臉:“工傷申請必須在事故發生1年內提出,你現在超期了,法律幫不了你,那3萬就當全部賠償了。”
老周拿著X光片找到澤良工傷律師時,腰還佝僂著:“我等了一年多,等來一句‘超期了’。這3萬塊,夠我做后續手術嗎?”
突破時效抗辯,扣除被耽誤時間
澤良律師接案后明確告知:工傷認定申請的1年時效不是絕對的,若用人單位通過承諾、欺騙等方式致使勞動者錯過申請期限,被耽誤的時間應當扣除。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因不屬于勞動者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1年期限內。老周的情況完全符合“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延誤”的法定情形。
律師指導老周收集證據:勞動合同、八年工資流水、考勤打卡記錄、事故當日碼頭監控錄像(經律師向港口管理部門調檔保全)、3名工友的證人證言(證明事故經過及公司當時“等領導處理”的口頭承諾)、3萬元“安慰金”轉賬記錄(老板個人賬戶轉賬,備注“醫療費用”)、與公司HR的微信聊天記錄(“你先養傷”“流程在走”“領導換了再說”)、歷次到公司協商的錄音錄像,以及醫院全部病歷、手術記錄、出院小結。
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2025年11月,澤良律師向海滄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并附上《關于扣除被耽誤時間的法律意見書》。公司辯稱“已經超過1年時效,人社部門應當不予受理”。律師在意見書中詳細援引最高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并附上公司HR微信記錄、老板轉賬憑證、協商錄音,證明老周從事故發生到2025年10月期間一直被公司“等領導處理”的承諾所延誤。人社部門經審查后采納律師意見,決定受理并于2026年1月作出工傷認定。
傷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腰椎壓縮性骨折術后導致腰椎活動度嚴重受限、無法從事重體力勞動,評定為八級傷殘。
賠償計算:3萬元安慰金按醫療墊付款沖抵
澤良律師計算全部工傷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級1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八年平均月工資計算)、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取內固定手術費、輔助器具費(腰圍)。律師審查發現,公司一直按廈門最低工資標準為老周繳納工傷保險,實際工資遠高于此,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福建省規定,差額由公司補足。
勞動仲裁階段,公司起初仍以“3萬元已經全部賠償”和“超過申請時效”雙重抗辯。澤良律師當庭出示工傷認定書、鑒定結論、HR微信記錄、協商錄音、八年工資流水,完整證據鏈證明:3萬元遠低于法定工傷待遇,且性質上屬于公司預付的醫療墊付款,應予扣除而非沖抵全部賠償。2026年4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一次性支付工傷賠償數十萬元(扣除已支付的3萬元后凈額)。
老周說:“我等了一年多,差點就放棄了。是律師讓我知道,法律不會因為時間過去就忘了我。”
澤良工傷律師,深耕福建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勞動者權益。
如您在福建、廈門遇到工傷難題,歡迎聯系澤良律所,獲取免費初步評估。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