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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在實際管理中,要把“長期處方”和過度用藥的“大處方”嚴格區分開。不能因為放寬了次均費用考核,就打著“長處方”的旗號亂開藥、多開藥。同時監管部門對借開具長處方實施倒賣囤藥等行為進行嚴查。
近日,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于醫保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一項細則引發廣泛關注:基層醫療機構可以為慢性病患者開出最長12周(3個月)的用藥處方。
“長處方”能不能開出來?央視進行了專題報道。在報道中,“長處方”政策實施后,有的醫生卻不給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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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3個月的長期處方的患者需要滿足“病情穩定、用藥規律、能管好自己”的條件。開具長處方之前,醫生必須先做一次嚴格評估,條件符合才能開具。
醫生不愿意給患者開長處方的原因,央視在報道中進行了分析。
1、醫生們一旦開出3個月的藥量,就需要為90天的用藥安全負責。為了把風險降到最低,讓患者每個月來復查一次,隨時調整用藥,是最穩妥的辦法。2、部分患者依從性差,開長處方后,醫生擔心患者不吃藥也不來醫院導致病情加重。
3、部分地區醫保對基層開具長處方沒有放開。
4、一些基層醫生因能力不足或擔心風險,不敢開具長處方。
5、不同地區基層醫療機構的藥品種類、庫存有限,不少慢性病患者需要的特定藥品,基層醫院備貨量不多,醫生只能按現有庫存限量開藥。
央視報道稱,新政策的突破明確:長期處方不納入“次均費用”考核,相當于從制度上給醫生松綁。
專家建議,需建立健全相關激勵機制,調動基層醫生積極性,對基層醫療機構因連續處方服務而減少的一般診療費給予補償。比如深圳市羅湖區,開一張長期處方可以收3次診療。
新京報在《醫生不愿開“長處方”,誰在給慢性病患者添堵》一文中稱,國家政策重在方向指引,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出臺“長處方”的具體操作細則,尤其要進一步明確醫保、醫院、醫生各自的責任邊界,調整或清理阻礙“長處方”實施的規定,對刻意將“長處方”變短以增加門診掛號和診療收入的行為要加以約束和處罰。
來 源 /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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