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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規劃綱要指出,積極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常態化推薦發行。REITs作為盤活存量資產、服務實體經濟、支撐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金融工具,自2020年試點以來成效顯著。截至2026年4月底,81只公募REITs上市標的總市值超2000億元。一般來說,REITs的推薦發行包括項目儲備、申報推薦、審核注冊、設立及上市運營等過程。其中,在REITs設立階段,相關主體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涉稅事項呢?
案例基本情況
A公司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從事產業園區運營業務。為盤活旗下一處核心產業園區資產,實現輕資產運營轉型,2025年5月,A公司決定發起設立公募REITs,流程如下:
第一步:A公司先設立全資子公司B公司(項目公司),專門承接該產業園區資產,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權。
第二步:A公司以上述產業園區資產(賬面價值8億元,市場公允價值15億元)向B公司增資,并同步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全部債權(賬面價值2億元)、負債(賬面價值2億元)及運營該園區的全部員工,同時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一致。交易目的是為REITs搭建底層資產架構,使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第三步:A公司完成增資后,將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權轉讓給公募REITs專項計劃,股權轉讓價格按B公司評估價格確定(其中核心資產為上述產業園區,股權轉讓總價款16億元);同時,A公司按照REITs戰略配售要求,自持首次發售份額總量的30%,其中20%份額的鎖定期為60個月,10%份額的鎖定期為36個月。
第四步:2026年3月,該REITs完成募集設立,基金合同、托管合同均按規定辦理備案,后續進入運營階段。
企業所得稅處理
REITs設立階段的涉稅政策主要圍繞增資、股權轉讓等交易展開,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增值稅不征稅等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項目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A公司向B公司增資,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增值的部分暫不確認所得。同時,B公司取得該產業園區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資產原計稅基礎確定;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也以資產原計稅基礎確定。
同時,3號公告第二條明確,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A公司轉讓B公司100%股權的合同約定取得轉讓價款16億元,股權計稅基礎為8億元,股權轉讓所得8億元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暫不考慮其他合理稅費),遞延至公募REITs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繳納,應先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億元(8×25%)。A公司自持的30%REITs份額對應股權轉讓所得中的2.4億元(8×30%),涉及的企業所得稅0.6億元(2.4×25%)可遞延至A公司處置份額時繳納。
增值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等政策規定,納稅人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實施資產重組,同時符合“資產+債權+負債+員工”資產包一并轉讓等條件下,涉及的貨物、金融商品、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資產)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無須就資產增值部分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同時,根據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將標的資產以及有關債權、負債和員工一并整體轉讓至B公司,符合13號公告規定的資產重組條件,A公司這筆轉讓交易不繳納增值稅。A公司向REITs專項計劃轉讓B公司的100%股權,屬于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進行資產重組必須同步伴隨相關債權、負債及員工一并轉讓,否則無法適用13號公告,需按銷售不動產正常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
其他稅種處理
除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外,REITs的設立階段,還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以下簡稱51號公告)第四條明確,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企業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同時,第五條明確,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A公司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其100%控股的B公司劃轉產業園區不動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可以適用51號公告明確的改制重組框架下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的情形,因此該增資環節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有觀點認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資必須以改制重組為前提,直接投資不能適用此政策。鑒于此,納稅人適用該政策時,需審慎處理,并及時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在契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9號)第六條規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案例中,A公司與B公司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A公司以不動產向B公司增資,可視同劃轉,符合免稅規定;B公司作為資產承受方,免征契稅。若不適用該優惠,相關主體需按資產評估價值,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稅率繳納契稅。
筆者提醒,為順利享受土地增值稅、契稅優惠,原始權益人主體類型須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且股權控制比例須為100%。
在印花稅方面,根據印花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規定,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股權轉讓書據(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價款的萬分之五計稅,交易雙方均為納稅義務人;營業賬簿,按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計稅;基金設立環節的基金合同、托管合同等,尚未列入應稅合同范圍。本案例中,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增資協議,因資產所有權仍被A公司控制,免征印花稅。B公司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按0.025%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A公司與REITs專項計劃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適用0.05%的稅率,分別繳納印花稅80萬元(160000×0.05%)。
此外,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需要留存相關資料,如企業所得稅方面,留存證監會、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批復文件;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和變更信息、股權結構表;資產劃轉協議、資產評估報告,資產權屬變更證明及相關會計處理憑證;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評估增值計算明細,REITs募資完成證明、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憑證,戰略配售份額自持證明及遞延納稅臺賬記錄等。此外,增值稅方面還需留存資產包清單和明細、轉移證明(如員工勞動關系轉移協議、社保/公積金轉移證明)、進項稅額抵扣臺賬等。以上相關資料,建議按規定留存至少10年,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劉穎 梁富山 王順,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商學院、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徐州市稅務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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