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朋友在幼兒園受傷,誰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這一規定確立了幼兒園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承擔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不滿八周歲的幼兒心智尚未成熟,缺乏對危險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也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幼兒園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責任。當孩子在幼兒園受傷時,法律首先推定幼兒園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幼兒園想要免除責任,就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具體來說,小朋友在幼兒園受傷的責任承擔主要分為三種情況:第一,如果是由于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導致孩子受傷,比如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教職工疏于看管、未及時制止危險行為等,幼兒園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第二,如果是由于幼兒園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孩子受傷,比如外來人員闖入幼兒園打傷孩子,那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三,如果是其他小朋友造成孩子受傷,那么由侵權小朋友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其他小朋友造成的傷害,責任如何劃分
第一,侵權小朋友的監護人承擔首要的、無過錯的侵權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監護人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幼兒園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幼兒園在事故發生過程中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比如沒有及時制止小朋友之間的打鬧,那么幼兒園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里的 “補充責任” 是指,首先由侵權小朋友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監護人無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那么幼兒園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三,如果幼兒園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那么幼兒園不承擔責任。如果幼兒園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比如教職工及時發現并制止了小朋友的打鬧,但由于事情發生得太快,無法避免傷害結果的發生,那么幼兒園不承擔責任,全部責任由侵權小朋友的監護人承擔。
三、孩子在幼兒園受傷后,家長如何正確維權
首先,及時送醫治療并固定證據。家長應當第一時間將孩子送往正規醫院進行治療,確保孩子的身體健康。同時,家長應當注意保存所有的醫療單據,包括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發票、用藥清單、檢查報告等。其次,與幼兒園進行友好協商。在孩子傷情穩定后,家長可以主動與幼兒園負責人進行溝通,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明確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第三,如果與幼兒園協商不成,或者幼兒園拒絕承擔責任,家長可以向當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投訴。第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通過上述方式仍然無法解決問題,家長可以向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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