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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則“夫妻離婚均不愿撫養孩子,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新聞引發廣泛討論。“揚子晚報”消息稱,某地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訴至法院,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未成年女兒的直接撫養問題上互相推諉,誰也不愿承擔撫養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雖達成離婚合意,卻嚴重怠于履行對子女的法定義務,最終判決不準離婚。
這一裁判結果讓不少網友感到意外:既然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為何還要“強扭”不幸福的婚姻?離婚自由與子女保護之間,法律究竟如何權衡?針對其中涉及的法律邏輯、裁判依據及現實啟示等問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從專業角度對這一典型案例進行解讀。
一、從“感情破裂”到“撫養責任優先”
根據披露的案情,張某與朱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女兒小朱。后因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張某起訴離婚。庭審中,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不是爭著要孩子,而是都不愿意直接撫養小朱。
“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罕見。”朱現領律師指出,“很多夫妻認為,只要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就應該判離。但法律對離婚的態度從來不是‘兩愿即準’這么簡單。尤其當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必須審查雙方是否妥善安排了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等核心事項。”
他進一步解釋,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意味著,離婚可以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但絕不能免除任何一方對子女的法定義務。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孩子。”朱律師說,“這已經不是‘誰撫養更有利’的常規爭議,而是雙方共同把子女當成了負擔和累贅。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行判離,就必須指定一方撫養。可是,如果雙方內心都排斥撫養,即便判給一方,孩子未來的生活、情感、教育也極有可能得不到保障。這種做法違背了‘兒童利益最大化’這一基本原則。”
二、離婚自由并非絕對,法院為何說“不”?
很多網友提出疑問:感情破裂的婚姻強行維持,對夫妻雙方難道不是一種折磨?法院憑什么不讓他們離婚?
朱現領律師表示,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忽略了離婚案件中的“利益位階”。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核心標準是“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然而,法律同時也通過其他條款設置了隱形門檻——當離婚與子女權益發生沖突時,子女的生存、成長利益具有優先性。
“離婚自由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但它不是無條件的。”朱律師強調,“法律允許夫妻擺脫不幸的婚姻,但這種自由不能以犧牲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代價。試想,一個幾歲或十幾歲的孩子,父母都聲稱‘不要他’,法院再判離婚讓孩子徹底淪為‘父母雙全的孤兒’,這對孩子的心理打擊和生存保障將是毀滅性的。”
三、裁判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在支撐?
針對本案的具體裁判邏輯,朱現領律師梳理了相關的法律支撐。
“首先是《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責任。”他解釋說,“其次是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關于離婚后子女直接撫養權的確定規則: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父母協議不成時,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注意,這一條款適用的前提是“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要孩子、另一方不要,法院會按照最有利原則判給一方。但本案中,雙方均表示“不要”,這就觸及了一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必須回應的問題:當父母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時,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文件和指導案例中,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一種裁判共識。”朱律師指出,“如果夫妻雙方均不愿撫養子女,互相推諉,嚴重損害子女權益,法院可以認定雙方尚未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妥善安排,從而判決不準離婚。這不是對離婚自由的剝奪,而是對撫養義務的強制督促。法院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促使父母重新審視自己的責任,要么達成一方撫養的協議,要么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如委托近親屬撫養、支付高額撫養費等)保障孩子的生活。”
他還提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這一原則貫穿于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程序中,離婚案件也不例外。
四、如果雙方始終不愿撫養,法律會怎么走?
對于網友關心的“如果法院判不準離后,雙方仍然執意離婚且不要孩子,怎么辦”這一問題,朱現領律師也給出了分析。
“首先,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六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這給了雙方一個冷靜期和反思期。”他說,“如果半年后一方再次起訴,并且雙方依然堅持原來的態度,法院可能會采取更嚴厲的措施,比如對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進行訓誡、罰款,甚至在一定條件下,如果惡意遺棄情節嚴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罪,對于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當然,朱律師也強調,刑事手段是最后的選擇。更常見的做法是,法院會主持調解,引導雙方理性協商,例如: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較高額度的撫養費;或者雙方輪流撫養;或者在征得近親屬同意的情況下,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代為照顧,父母承擔相應費用。
“無論如何,法律不會允許一個無辜的未成年人成為父母婚姻失敗的犧牲品。”他語氣篤定地說。
通過對該案例的解讀,朱現領律師向讀者提出了幾點建議。
“對于已經為人父母或計劃生育的夫妻,在決定生育之前,應當充分評估自己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承擔撫養責任。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屬品,更不是可以隨意‘退貨’的商品。”他語重心長地說,“一旦孩子來到世上,父母的責任就是終身的、不可撤銷的。即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盡頭,對孩子的愛和保護也不應打折。”
對于正在經歷離婚糾紛的父母,他建議雙方盡量本著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協商。如果實在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尋求專業律師或調解機構的幫助,制定切實可行的撫養方案。不要讓法院在判決書中寫下“雙方均拒絕撫養”這樣令人痛心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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