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辯護實務中,實體指控的堅固外殼可能難以從主觀故意或直接因果關系層面輕易突破,而程序正義的缺口常成為撬動全案證據體系的黃金支點。之前通過細致閱卷,張智勇律師在涉案的搜查扣押程序中,發現存在系統性違法——從搜查主體越權到見證人資格滅失,這些瑕疵并非孤立的筆錄疏漏,而是對刑事訴訟底線的突破,依法應導致相關物證、書證喪失定案資格。
首先暴露的問題直指搜查證授權的剛性約束。案卷顯示,調查機關針對同一時段兩處獨立場所的搜查,分別出具了不同編號的搜查證:一處明確記載持證搜查人員為2人,另一處登記為3人。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搜查必須嚴格遵循搜查證載明的人員范圍執行,非經法定程序追加授權,任何人員均不得進入搜查現場。然而同步錄音錄像與扣押清單相互印證證實,兩場搜查實際均有7-8名人員涌入現場,遠超證件許可規模。這種“一證多用”“無證闖入”的操作,不僅違反令狀主義的形式要求,更實質破壞了搜查活動的封閉性與規范性——超額人員可能干擾物品原始狀態、混淆取證順序等隱患,其程序違法性已觸及根本性瑕疵。
更具顛覆性的是見證人制度的全面失靈。作為搜查程序合法性的核心見證機制,見證人必須保持中立性與無利害關系,這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底線。但在本案中,見證環節出現了雙重缺陷:其一,某份搜查筆錄的見證人欄完全空白,僅由辦案人員事后單方填寫兩名未簽字人員,這種“無見證的搜查”直接剝奪了被調查對象的程序抗辯權,依法應屬無效;其二,其余搜查筆錄中的見證人身份嚴重違反回避規則。經查,該見證人系辦案單位在職領導干部。司法實務明確:見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任何組織、利益牽連的社會第三方,辦案人員參與自身辦案的見證,本質上是“自己監督自己”的程序悖論,徹底消解了見證制度的制衡功能。正如網站刊文所強調:“搜查見證必須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公民在場,確保調查活動的外部監督實效。”本案中的“內部見證”顯然與此背道而馳。
尤為關鍵的是,上述程序違法均不屬于可補正的瑕疵范疇。《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但搜查人員超員、見證人缺失或不適格等問題,均屬于取證過程的原始性違法,無法通過事后說明或補簽字等方式完善。例如見證人身份違法,源于其職務隸屬關系的客觀存在,不可能通過更換人員重新見證已發生的歷史搜查行為;搜查證超員問題同樣因現場人員混雜可能導致取證環境不可逆污染,無法還原原始狀態。
在刑事犯罪的指控體系中,搜查扣押的物證、書證往往是鎖定犯罪數額與資金流向的核心證據。一旦這些證據的取得方式被認定違法,不僅單獨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失去證明力,更會引發連鎖反應——依賴這些物證建立的審計鑒定、言詞證據印證體系將隨之松動。作為辯護人,我就此整理了專項法律意見,將從證據合法性審查切入,堅決主張排除全部違法搜查獲取的材料,這不僅是為個案爭取無罪或罪輕結果的戰術突破,更是對刑事執法規范化、訴訟程序正義的實務堅守。當程序的堤壩出現裂痕,實體真實的汪洋便失去了邊界——捍衛程序底線,正是刑事辯護守護司法公正的本質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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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 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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