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飼喂“三有”保護動物是否合法問題
國家保護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 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未經備案,個人不得擅自飼養。
二、個人是否具備救助資格
個人不具備救助野生鳥類的法定資格。根據《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2017年12月1日國家林業局第47號令)的相關規定,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應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收容救護機構實施。個人發現受傷、受困野生動物,應及時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報告,由專業機構處置,不得自行帶回家中長期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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