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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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韋某芹于1998年8月17日入職江蘇某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解除合同。
社保權益記錄單顯示,自2001年9月-2003年7月,公司為韋某芹繳納社保。失業職工登記表載明“韋某芹在該企業工作時間自1998年8月17日開始,于2003年6月17日解除合同。”
2025年9月26日,韋某芹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公司自1998年8月17日至2001年6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于同日以“主張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的范圍”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韋某芹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是否適用一年仲裁時效?
一審判決:確認勞動關系的糾紛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韋某芹的訴請已超仲裁時效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確認勞動關系的糾紛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本案中,韋某芹于1998年8月17日至公司工作,于2003年6月17日解除合同。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終止。
韋某芹應自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但韋某芹直至2025年9月26日才主張權利,要求確認其與公司自1998年8月17日至2001年6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已超出了一年的仲裁時效,
且韋某芹也未舉證證明存在仲裁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駁回韋某芹的訴訟請求。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韋某芹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確認勞動關系主要是明確事實狀態,不涉及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韋某芹上訴認為,一年時效是勞動者提請勞動仲裁權利審理的時效,勞動仲裁超過時效不受理不能表明韋某芹為公司提供勞動服務的事實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一旦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告成立,且這種關系的存在并不受時效限制。
確認勞動關系的糾紛并不直接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而確認勞動關系主要是明確事實狀態,不涉及債權請求權,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
公司辯稱,不承認與韋某芹在1998年8月17日至2001年6月17日存在勞動關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訴請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依法屬于勞動爭議,應當適用一年勞動仲裁時效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本案中,韋某芹訴請確認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依法屬于勞動爭議,故應當適用一年勞動仲裁時效,韋某芹關于時效的上訴主張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再結合雙方勞動關系的終止時間和韋某芹未舉證證明本案存在仲裁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韋某芹的訴訟請求超過仲裁時效并判決予以駁回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5月18日
案號:(2026)蘇04民終2542號
【實務要點】
1.確認勞動關系受一年仲裁時效規制
按照目前司法實踐主流觀點,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明確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制,同樣適用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勞動者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
2.切勿陷入“確認事實不受時效限制”的誤區
勞動關系終止后,勞動者若需確認歷史期間的勞動關系(如為了補繳社保或辦理退休),必須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切勿因“確認事實狀態不涉及債權請求權”的誤區而怠于行使權利。目前國內僅少數省市才認為確認勞動關系不受時效限制。
3.超期需承擔舉證責任
若超過一年仲裁時效,勞動者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存在仲裁時效中斷(如向單位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救濟)或中止(如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否則將面臨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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