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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家庭內部達成繼承協議時,最好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并制作正式調解協議書,這樣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也能有效避免后續糾紛。
【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與妻子共育有六個子女,分別是陳甲、陳乙、陳丙、陳丁、陳戊、陳己。陳老先生夫婦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北京市的房屋。2022年,六兄妹就房屋繼承問題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約定房屋歸陳甲所有,陳甲向其他五兄妹各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然而協議簽訂后,部分兄妹未能按時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陳甲多次催促無果,無奈之下將其他五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并判令五兄妹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本案中,六兄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有效,五兄妹應配合陳甲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的關鍵在于:
第一,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很多當事人誤以為人民調解協議只是"君子協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實際上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
第二,證據固定至關重要。本案中陳甲妥善保存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原件、調解記錄、各方簽字確認的文件,這些都是勝訴的關鍵證據。
第三,及時維權。在對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協議后,陳甲沒有拖延,而是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避免了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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