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工傷員工嗎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工傷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對于工傷員工,用人單位不能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等無過失性辭退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以經濟性裁員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工傷員工,并不意味著工傷員工享有 "鐵飯碗"。如果工傷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工傷員工在哪些法定情形下可以被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是工傷員工也不例外:一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工傷員工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工傷員工,工傷員工有兩種選擇:一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并補發違法解除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二是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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