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1日),長寧區老年人意定監護事宜商討會暨“智繪上海 建言有我”系列市民圓桌會在虹橋街道居家養老家庭賦能中心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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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簡言之,意定監護是指成年人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預選一個監護人,并與之訂立委托監護協議,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
當前,我國45歲以上單身人士數量龐大。當這個群體遭遇年老失能、重病臥床時,意定監護制度就成為他們對自己未來人身與財產管理的“優先約定”。去年年底以來,上海接連發生單身人士在突發意外后陷入救助困境,引發社區老年人對意定監護的關注。而在簽訂意定監護之后,誰來監督意定監護行為、怎樣保障被監護人權益等問題,則亟待進一步完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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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滬府辦發〔2025〕2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規范長寧區老年人意定監護監督行為,區民政局會同區公證處、上海市新華律師事務所制定了《長寧區老年人意定監護監督人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核心原則和術語定義,規定了監督人任職條件與程序、監督人核心職責、監督工作流程、履職保障與責任追究等內容,填補了意定監護制度監督缺位的空白。“通過規范監督人的行為,確保老年人在失智失能后,其選定的監護人能夠真正履職,防止以權謀私、監護不力等情況發生。”上海市新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商俊介紹。
為進一步征集基層居民區意見、吸納專業力量建議,彌補監督缺位,健全閉環機制,本次商討會邀請區司法局、區公證處、區信訪辦等單位列席,聽取了江蘇路街道辦事處、虹橋街道辦事處、北新涇街道、虹橋街道司法所和郵儲銀行長寧支行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
意定監護監督人的能力要求和資質是否需要進一步規范?居委會、親屬、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擔任監督人的權責邊界如何劃分?意定監護人和監督人的信息能否在政府系統中實現共享?簽訂意定監護后突發緊急情況,財產如何快速、規范處理?現場,各單位代表圍繞《工作指引》和操作實踐,展開了熱烈討論。
“未來,我們計劃從培育專業主體、完善制度規范、開展普法服務、強化基層支撐等多維度發力,聯合相關部門和各街鎮,推動老年人意定監護工作從制度層面走向實踐層面,為老年人提供更精準、更專業的權益保障服務。”區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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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攝影:譚奕茂
編輯:程 前
責編: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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