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導報訊日本經濟安保相小野田紀美在5月19日記者會上,糾正了將“永住許可”誤稱為“永住權”的說法。其實,日本專業行政書士的大量解析也印證了這一觀點的正確性,即在日本法律中,“永住”絕非個人可向政府主張的普遍“權利”,而是國家基于自身利益與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對特定外國人開放的一種“優待在留許可”。
在19日的內閣會議記者會上,日本經濟安全保障擔當相小野田紀美在問答環節中,針對記者將“永住許可”誤稱為“永住權”一事做出嚴正提醒。她強調:“在日本這是‘永住許可’,發言時請多加注意。”
在記者會上,一名記者提問“關于永住權的問題”。該記者指出,“日本版高級人才綠卡”制度讓縮短永住申請期限成為可能,并主張:“大量中國人正將動漫游戲行業視為走捷徑的移民手段,通過就讀藝術類大學來獲取永住權。”隨后,該記者要求兼任“與外國人有序共生社會推進擔當”以及“酷日本(Cool Japan)戰略擔當”的小野田氏發表見解。
對此,小野田氏當即指出其用詞不當,并嚴肅糾正道:“日本實行的并非‘永住權’,而是‘永住許可’。永住是一種在滿足條件后獲得的許可,而不是一項權利。‘永住權’的說法極易引發誤解,發言時請務必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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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野田紀美 來源:內閣官房內閣廣報室
顯而易見,小野田大臣的這一表態完全正確。
事實上,《中文導報》在2025年4月3日發表的《中國留學生“爆讀”日本藝校與永住之間的邏輯鏈成立嗎?》一文中就曾明確指出,網絡上許多文章將““永住許可(在留資格)”誤稱為“永住權”,這種說法極其不嚴謹。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任何官方規章中,都找不到“永住權”這一字眼。因此,“永住”只是日本政府發放給長期居留外國人的“許可”,用以證明持有人達到了相關標準,它絕非一種法定權利和利益。
那么,究竟該如何具體解讀這兩者的區別?今天本文再來詳細“咬文嚼字”一番。
綜合日本行政書士撰寫的眾多專業文章來看,理解“許可”與“權利”的差異,主要三個層面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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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資料圖
法律性質的區別
權利(英文 Right),是憲法或法律賦予主體普遍擁有、不可任意剝奪的資格。例如日本國民擁有的“參政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只要滿足法定年齡,國家就必須予以保障,不能無故剝奪或拒絕。
許可(英文 Permission/License),在行政法上,是指“解除原本普遍存在的禁止”。日本法律默認原則上禁止外國人無限期自由留留與自由就業。而“永住許可”,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代表國家,對特定符合條件的個體特許解除了這一禁止,屬于一種單方面的行政處分。
國家裁量權的差距
如果是一項法定權利的登記(例如新生兒入籍、符合條件的養老金領取),只要申請人材料真實且滿足硬性指標,行政機關必須予以辦理,沒有拒絕的自由。
永住許可的性質屬于法務大臣的自由裁量行為。這意味著,即使你完全符合了“居住滿10年”、“品行端正”、“經濟獨立”等全部字面硬性條件,日本政府依然可以基于“不符合日本國家利益”這一寬泛的綜合裁量標準,主觀決定不予許可。你無法以“我已經滿足全部條件”為由,在法律上主張你“理應擁有”這項資格。
穩定性的區別
權利具有極高的穩定性。非因重大法定犯罪或憲法特殊規定,國家不能剝奪國民的本國權利。
許可既然是國家“恩賜”并解除禁止的狀態,國家就可以在特定條件下重新實施禁止。永住許可能被隨時取消。例如:發生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長期不履行納稅、繳納社保等基本國民義務,長期離開日本且未辦理再入國許可,在日逗留期間被發現欺詐或虛假申報等。
簡而言之,日本的“永住”在中日兩國的語境中被俗稱為“永住權”,但在日本法律條文里,它的法定名稱永遠是“永住許可”。它不是你對日本政府主張的“權利”,而是日本政府根據自身利益,決定是否對你開放的一種“優待在留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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