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嘉寶樂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寶樂公司”)生產的津威米露汁(配制酒)標識使用了“津威”字樣商標標識,侵犯了東莞市石龍津威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龍津威公司”)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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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記者日前從信用中國(廣東中山)官網獲悉,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嘉寶樂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市監處字〔2026〕0010號),認為該公司侵犯了石龍津威公司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同時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1264.25元,罰款202571.25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嘉寶樂公司生產的90ml*40支規格“津威米露汁(配制酒)(殺菌型)”和150ml*40支規格“津威米露汁(配制酒)(殺菌型)”標識使用“津威”字樣商標標識,侵犯了石龍津威公司第630301號、第1101529號、第1339024號、第5791841號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生產的上述批次商品同時存在整箱包裝、裝潢與石龍津威公司涉案商品整箱包裝、裝潢高度近似,容易使得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情況,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生產上述產品的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要求,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上述違法行為類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基于此,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嘉寶樂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1264.25元,罰款20257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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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關于“津威”的侵權糾紛,石龍津威公司與嘉寶樂公司已經鬧上法庭。2024年,東莞市石龍津威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海朱美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方)、中山市嘉寶樂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生產方)及京東平臺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西城區法院一審認定,被訴“津威米露汁”雖標注為“配制酒”,但其成分、銷售渠道及消費認知更接近無酒精飲料,與石龍津威公司注冊商標核定商品構成類似,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上海朱美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嘉寶樂食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2025年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信用中國(廣東中山)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呂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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