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村民付某因水源糾紛多次信訪,在靖宇縣交通運輸局對其訴求作出終結性處理意見后,他未按規定申請復查,而是就同一事項兩次赴京“越級上訪登記”,并在被勸返后再次進京。靖宇縣公安局以其“嚴重擾亂信訪單位秩序”為由,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300元,付某不服起訴,法院這么判!
(案例來源: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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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是吉林省靖宇縣的一名村民,多年來,他心中一直有個“疙瘩”——他認為靖宇縣人民政府欠他“水源一處”。這個訴求的依據,是一份標注日期為1999年的縣政府會議紀要(復印件)。
付某堅信,依據這份文件,政府應當無償為他解決水源問題,然而,政府部門對此卻有不同看法。
在后續的調查中,相關部門發現,付某所持的這份1999年14號政府會議紀要復印件,在行文格式上與當年存檔的正式會議紀要存在明顯差異。這引起了官方的懷疑,認為這份復印件“出現并無根據”。
付某的信訪之路并不順暢,他多次向各級相關部門反映問題,要求政府履行所謂的“承諾”,靖宇縣交通運輸局作為承辦單位,對此事進行了專門調查和處理。
事發當年的1月19日,靖宇縣交通運輸局正式出具了《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這份紅頭文件的核心結論是對付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首先,付某在1999年協議(如存在)已實際履行完畢的基礎上,再次提出權益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付某所持的1999年會議紀要復印件在格式上與存檔件不符,真實性存疑。
最后,該局已在6個月前的答復中告知付某,如對處理意見不服,可在30日內向靖宇縣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復查申請。
該處理意見明確告知,如逾期不提出復查申請,本意見即為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性意見,各級信訪機構將不再受理。
從法律程序上講,這份《處理意見書》的送達,意味著行政機關已經完成了法定的信訪處理職責,為付某的這條信訪路徑畫上了一個暫時的“句號”。
如果付某對靖宇縣交通運輸局的處理意見不服,正確的法律途徑是在30天內向靖宇縣政府或上級機關提出書面的復查申請。然而,付某并未選擇這條“規定路線”。
2月8日,付某出現在了北京,并在國家信訪局進行了上訪登記。次日(2月9日),他就同一信訪事項,再次進行了登記。這種短期內就同一事由的重復登記行為,在信訪工作中被解讀為一種施壓策略,即所謂的“惡意登記”或“重復登記”。
付某的進京行為,立即觸發了地方“維穩”機制。靖宇縣公安局的民警迅速介入,對付某進行“規勸”,其核心目的就是勸說他返回戶籍地,通過合法程序解決問題。最終,付某被勸返。
然而,勸返并未解決問題。7月3日,距離上一次進京近5個月后,付某再次采取走訪形式,到北京進行越級上訪登記。這一次,他的行為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情節嚴重。
靖宇縣公安局認為,付某的行為已不僅僅是表達訴求,而是構成了 “擾亂單位秩序”。公安機關指出其三大“過錯”,分別是越級上訪:在縣級機關已出具處理意見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查,直接赴京;惡意登記:短期內就同一事項重復登記,2月8日、9日連續兩天登記;擾亂秩序: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信訪局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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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認定,7月6日,靖宇縣公安局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決定對付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300元。
付某不服處罰決定,一紙訴狀將靖宇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該處罰決定。他的核心理由是:自己是在逐級信訪維權,不存在“越級”和“擾亂秩序”的故意,公安機關的處罰屬于違法攔截、阻撓其正當信訪權利。
那么,法院會如何認定?
庭審中,公安機關出示了完整的證據鏈:
程序證據:《受案登記表》《傳喚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等,證明辦案程序合法。
事實證據:付某本人的詢問筆錄,承認了進京上訪的事實。
靖宇縣信訪局出具的《關于付某1等人進京訪事項情況說明》,官方確認了其進京、登記、被勸返的事實。
靖宇縣交通運輸局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及送達回證,證明行政機關已依法作出終結性處理并告知其救濟途徑。
相關視頻資料,記錄了付某在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的過程。
法院經過審理,全面采納了公安機關的證據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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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付某在享有法定復查權利的情況下,放棄該權利,轉而多次進京越級上訪、惡意登記,其行為已違反了《信訪工作條例》關于信訪人應當依法逐級走訪、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上訪登記的規定,構成了“擾亂機關單位秩序”。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最終,靖宇縣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9條,判決駁回原告付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也由付某負擔。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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