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圍繞《1965年投票權法》在“路易斯安那州訴卡萊案”中的相關爭論結束后,我曾寫道,若法院最終裁定推翻按種族劃分的選區,這一結果將影響美國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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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在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以6比3發表意見后,懷俄明州州務卿查克·格雷告知弗里蒙特縣,該縣使用法院下令設立的、按種族劃分的縣委員選區,違反了憲法。
因此,盡管多數人關注的是民主黨可能失去南方近19個國會席位,但《投票權法》下所有基于種族設立的選區如今都面臨風險。
正如我此前對《牛仔州日報》記者杰克·尼科爾斯所說,公眾大多知道,南方的民主黨人曾阻撓落實第十五修正案所保障的投票權,即不論“種族或膚色”都享有投票權,而國會則通過《投票權法》來執行這一保障。
但很少有人意識到,多年來,司法部民權司曾派律師前往全國各地,要求設立基于種族的縣委員選區。我有幸代表科羅拉多州、蒙大拿州和懷俄明州的農村縣份,應對這類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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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大拿州布萊恩縣,盡管沒有任何美洲印第安人被剝奪登記、投票或競選公職的權利;新當選的縣委員獲得了98%的美洲印第安人選票;而當選警長本身也是一名美洲印第安人,聯邦法院仍下令設立一個按種族劃分的選區。
而在科羅拉多州阿拉莫薩縣,聯邦地區法院認同我們的觀點,即盎格魯裔與西班牙裔選民之間的分化,源于社會經濟因素,而非種族因素。布什政府沒有對我們的勝訴提出上訴。
在懷俄明州,弗里蒙特縣的縣委員全縣直選制度遭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起訴一年后,當地選民選出了該縣首位美洲印第安縣委員。此人是一位知名牛仔競技騎手,曾在這個面積相當于佛蒙特州大小的縣內四處競選。盡管如此,聯邦地區法院仍強制設立了一個按種族劃分的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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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階段,布什政府與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站到了一起,共同為以種族因素執行《投票權法》的合憲性辯護。
阿利托解釋說,一部旨在執行“色盲式”投票要求的聯邦法律,如何會被解讀為要求在劃分選區時使用種族因素。這個投票要求本身寫入一項不區分種族的憲法修正案,而憲法又是一部以平等保護條款為基礎、不區分種族的憲法。
尤其值得質疑的是,正如法院經常指出的那樣,“僅僅因為血統不同而區別對待公民,其性質本就令一個以平等原則為立國基礎的自由人民難以接受”。
首先,《投票權法》長期以來規避了憲法對種族歧視主張所要求的“嚴格審查”。阿利托寫道,適用“嚴格審查”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既要有“已被識別的歧視”,也要有“強有力的證據基礎……證明補救措施確有必要”。
阿利托雖然援引了1989年一項涉及弗吉尼亞州里士滿的判決,但就州和地方政府而言,法院在涉及聯邦政府的問題上,是在1995年一宗由我代理的科羅拉多州男子案件中作出這一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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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法》也回避了“嚴格審查”的另一項要求,即使用種族因素必須經過嚴格限縮,以服務于壓倒性的政府利益。
相反,數十年來,法院一直默認:遵守《投票權法》本身,就足以構成有意使用種族因素的壓倒性理由。阿利托感嘆,這種假設讓“種族在政府決策中發揮作用”,并且“偏離了幾乎適用于所有其他情境的憲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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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投票權法》第2條、判斷它是否“應被列入我們那份極短的、可以為種族歧視提供正當理由的壓倒性利益清單”時,阿利托得出結論:只有在證據足以強烈推斷,州政府是出于種族原因,故意劃定選區以減少少數族裔選民機會時,第2條才會追究責任。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和尼爾·戈薩奇對這一意見表示贊同,只是在一點上有所不同:他們認為,《投票權法》從來不適用于各州如何劃定選區邊界。
因此,蒙大拿州、北達科他州和猶他州那些按種族劃分的縣委員選區,接下來都可能被推翻。后續影響還會繼續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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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區重劃專家約翰·B·摩根認為,各州已被禁止使用種族因素,因為阿利托的判決認定,假定某一族群成員“想法一致、擁有相同的政治利益,并會在投票時偏好同樣的候選人”,構成違憲的“種族刻板印象”。
摩根寫道:“目前各州議會選區中,黑人占多數的選區超過400個,西班牙裔占多數的選區超過200個。禁止按種族繪制選區,可能會重塑其中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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