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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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不少夫妻一方莫名被卷入巨額債務糾紛,并且一、二審法院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那么,符合哪些情形,即使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仍可再審推翻?
最高院在《林某、陳某曄與福建春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中間人向債權人出具借條,借款金額遠超日常生活所需,借款款項實際由債權人轉入與夫妻雙方無關的第三方賬戶并由第三方支配使用,債權人知曉夫妻一方借款中間人的身份以及款項流轉情況,應當認定其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也并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該借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概況
林某與陳某曄系夫妻關系。2013年,林某向福建春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春秋公司)出具2000萬元借據,約定款項匯入鑫貿公司賬戶,實際由鑫貿公司支配使用。后春秋公司起訴,一、二審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陳某曄共同清償。陳某曄不服申請再審,最高院再審后改判:2000萬元債務屬林某個人債務,陳某曄無需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焦點問題為,關于案涉借款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陳小曄是否應當在夫妻財產范圍內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借據》僅由林何作為借款人簽名,且春秋公司并不否認林何作為借款中間人的身份,應當認定春秋公司明知該借款并非用于林何與陳小曄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春秋公司關于案涉借款構成林何、陳小曄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主張,并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未考慮本案借款債務形成的具體經過、資金流向、借款用途等因素,認定案涉2000萬元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實務指引:被誤判共債,再審這樣做
1. 收集核心新證據
- 款項流向:證明借款匯入第三方、未用于家庭/共同經營;
- 無受益證據:未參與借款、未分享收益的證明;
- 無追認證據:無簽字、無事后追認的聊天記錄、證言。
2. 緊扣再審法定理由
重點主張:原審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債務超出家庭所需、債權人無證據證明共同用途/意思表示、非舉債方未受益。
3. 把握再審期限
自原生效裁判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再審;有新證據的,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算。
周軍律師提醒,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二審已認定,只要存在舉證錯誤、新證據、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經營等法定情形,仍可通過再審推翻,免除無辜一方責任。被誤判共債的當事人,切勿放棄救濟,及時收集證據、依法申請再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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