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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先生與陳老先生系父子,家中有兩處宅院,分別為 A號院和 B號院。A號院系陳老先生夫婦早年共同建造,歸家庭共有;B號院于 1998 年完成宅基地確權,登記在陳先生名下,陳先生為該宅基地唯一使用權人。
2008 年,陳先生與父母就 B號院的翻建出資及權屬歸屬產生激烈爭議。經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自愿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明確約定:B號院雖登記在陳先生名下,但陳老先生夫婦曾出資 3 萬元參與該院落的主體翻建,對房屋享有 30% 的財產份額;陳先生自愿放棄僅以宅基地使用權人身份單獨主張該院落全部拆遷利益的權利,日后該院落遇拆遷,所得全部利益按家庭共有財產處理。
2009 年,陳先生因個人生意周轉需要,擅自將 B號院的房產證抵押給案外人借款 20 萬元,后因經營虧損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拍賣房屋。為保住家庭唯一住宅,陳老先生夫婦拿出全部養老積蓄 20 萬元替陳先生清償了全部債務,贖回了房產證。此事過后,陳先生向父母出具親筆簽名的《放棄房產權利聲明》,載明:“因父母代我償還抵押借款,我自愿放棄 B號院的全部房產權利,該院落今后歸父母所有,我不再就該院落主張任何權益。”
2010 年,涉案區域正式啟動拆遷。為最大化獲取拆遷安置利益,全家協商一致,將 B號院拆分為兩個獨立院落進行拆遷備案,分別由陳先生和母親陳老太太作為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最終共獲得三套安置房屋。考慮到陳先生當時正與前妻辦理離婚手續,為防止前妻分割拆遷所得房產,全家口頭約定:三套安置房屋暫時全部登記在陳老太太名下,待陳先生離婚事宜辦結、家庭關系穩定后,再根據此前的協議和實際情況協商分配過戶事宜。陳先生的妹妹陳二姐全程參與了此次家庭協商,對該約定無異議。
2023 年,陳先生再婚并組建新家庭,隨即要求父母將三套安置房屋全部過戶至自己名下。陳老先生、陳老太太及陳二姐均表示反對,認為根據 2008 年的人民調解協議和陳先生出具的書面放棄聲明,B號院的拆遷利益應屬家庭共有,三套房屋應在陳老先生夫婦、陳先生及陳二姐之間合理分配,而非全部歸陳先生一人所有。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陳先生訴至法院,主張自己是 B號院唯一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拆遷利益應全部歸自己所有,要求法院判令陳老太太配合將三套安置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并不當然享有全部拆遷利益。2008 年人民調解協議書中,陳先生已明確放棄 B 號院的部分財產權利。拆遷時的分院確認單也明確了陳老太太享有部分院落的權利。且陳先生曾將 B 號院的房產證拿去抵押借款,由父母贖回后,陳先生已書面放棄房產權利。拆遷時雙方一致同意將房屋登記在陳老太太名下,是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陳先生主張三套房屋全部歸其所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宅基地拆遷的權屬認定:
宅基地使用權證≠全部拆遷利益,還要看建房出資、家庭約定;
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簽字后不能反悔;
書面放棄權利的聲明,是認定權屬的關鍵證據;
拆遷時登記在誰名下,是重要的意思表示證據;
家庭成員間的約定,即使口頭,如有證據也會被認定。
提醒:家庭內部的財產約定,一定要書面化,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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