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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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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貴陽市白云區都溪林場住宅小區,兩匹受驚的馬匹沖入小區,5歲的小璇被馬韁繩繞頸后拖拽,后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孩子被馬拖拽了2公里多。
事發后,何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警方立案偵查。經法醫鑒定,小璇符合勒頸致機械性窒息合并顱腦損傷死亡。
何某某在小區后方山坡上搭建了簡易馬舍,馬舍距離小區居民樓約30米,這些馬已經養了較長時間,他平時將馬匹帶到林場周邊,通過提供游客騎行服務賺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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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比較少見的馬匹致人傷害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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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是關于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這里所說的“動物”,不是狹義的家養小寵物,如狗、貓等,而是廣義的所有能夠人工飼養的動物,如馬、牛、豬、羊等牲畜,雞、鴨等家禽以及鳥等各種飛禽等。這里的“飼養”,既包括動物養殖場里圈養的動物,也包括公民自家飼養的動物。目前,群眾反映最強烈的是飼養狗、鴿子和鳥等動物,干擾他人生活的情況。“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主要是指違反圈養或飼養的規定,給他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一定影響。“警告后不改正”,是指公安機關對其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進行警告后,仍然沒有改正的情況。“放任動物恐嚇他人”,是指對自己飼養的動物向他人吠叫、襲擊等使人驚嚇的動作放任不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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癖馬繞韁案是德國刑事司法史上的標志性判例。
被告是一名馬車夫,自1895年起受雇于一名出租馬車車主。 其駕馭的馬車中,有一匹名為“萊倫芬格”(Leinenfaenger)的馬存在危險癖性,習慣用尾巴纏繞并用力壓低韁繩,嚴重妨礙駕駛控制。
被告與其雇主均知曉該馬的這一缺陷。
被告曾因安全考慮向雇主提出更換馬匹的要求,但遭到雇主拒絕,并以解雇相威脅。
1896年7月19日,被告在雇主的命令下,駕馭配有該匹癖馬的馬車出行。行駛途中,該馬惡癖再次發作,用尾巴纏繞并用力下壓韁繩。被告雖極力試圖拉出韁繩進行控制,但未能成功,導致馬匹受驚失控,開始狂奔 。失控的馬車撞倒了在路邊行走的一名鐵匠,致其腿部(或腳部)骨折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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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上述事實,對馭者以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檢察官以判決不當為由,向德意志帝國法院提起抗訴。但帝國法院審理后,認為抗訴無理,維持原判。
帝國法院維持原判的理由是:確定馭者之違反義務的過失責任,不能僅憑被告人曾認識駕馭驚馬可能傷及行人,而同時必須考慮能否期待被告人不顧自己失去職業,而拒絕駕馭癖馬。此種期待,對于本案的被告來講,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案被告不能承擔過失傷害行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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癖馬繞韁案是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直接起源和標志性判例。
該判例公布后引起了德國刑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并為規范責任論的興起提供了契機,以此案作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的有力證據。期待可能性理論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理論中占有重要地位,并為處理因生計所迫等特殊情境下的行為提供了阻卻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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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應該看出,貴陽的養馬傷人案件與德國著名的“癖馬繞韁案”當然不是一回事。
我不過是借事說事,再次向死者的不幸表示哀悼。
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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