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犯罪的高發(f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開始頻繁出現在公眾視野。不少人被刑事立案后,家屬甚至當事人本人都不太清楚:我到底做了什么?怎么就構成犯罪了?這個罪是不是傳說中的“口袋罪”,什么都能往里裝?
今天,我們就來把這個罪名拆開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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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罪是怎么來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規(guī)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立法背景很簡單:當時網絡上出現大量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銷售違禁品等違法犯罪的網站、群組,但網站設立者、群組建立者往往以“我只是建了個群”“我只是發(fā)了個鏈接”為由推脫責任。這些人雖然不是直接實施詐騙等犯罪的人,但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平臺和便利,危害不小。立法者覺得這塊空白得堵上,于是增設了這個罪名。
簡單說,這個罪懲罰的是:為違法犯罪活動“搭臺子”“拉人頭”的行為。
二、哪些行為容易“踩線”?
根據法律規(guī)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第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比如,有人專門建了個微信群,在里面教別人怎么“薅羊毛”薅到違法程度,或者賣假煙假酒、賣管制刀具,群主就可能涉嫌本罪。
第二,發(fā)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信息。也就是說,自己沒直接賣,只是在網上發(fā)帖、發(fā)朋友圈推廣,也可能構罪。
第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比如,在網上發(fā)布虛假招聘信息、虛假投資信息,吸引人上鉤。
對于“違法犯罪活動”的范圍,司法解釋明確將“違法犯罪”細化為“犯罪”和“違法”兩個層次:既包括直接實施犯罪,也包括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這個范圍不算窄。
三、為什么有人覺得它是“口袋罪”?
所謂“口袋罪”,是指法條規(guī)定的范圍過于寬泛,什么行為都能往里裝。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之所以有時被詬病為“口袋罪”,主要有幾個原因。
第一,“違法犯罪”的范圍確實比較大。從字面上看,只要是為“違法犯罪活動”設立網站、發(fā)布信息,就可能構罪。“違法”的范圍很廣,從闖紅燈到擾亂單位秩序都算違法,但顯然不能把為這些行為建個群就當成犯罪來處理。好在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限縮:這里的“違法犯罪”限定為“犯罪”以及“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行為”。即便如此,涉及網絡幫助行為時,范圍仍然不算窄。
第二,實踐中存在“倒推”思維。有的辦案機關拿到案件后,先認定當事人參與了某個違法犯罪團伙,再回頭去找他“設立網站、發(fā)布信息”的行為,容易把普通網絡使用者也卷入刑事風險。
第三,普通人對“明知”的門檻把握不準。很多人覺得“我也不知道別人拿去干什么”。但法律上判斷“明知”,不只看嘴上怎么說,更要看客觀情況:網站內容是否明顯違法、收費是否明顯高于正常水平、是否收到過平臺警告或用戶投訴等。一些人確實可能稀里糊涂被卷入,讓這個罪的適用看起來有點“模糊”。
四、這個罪真的是“口袋”嗎?——客觀分析
客觀地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雖然有一定的彈性空間,但與真正的“口袋罪”還是有區(qū)別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已經從多個方面給它加了“限制繩”。
首先,要求“情節(jié)嚴重”才入罪。不是建個群、發(fā)個帖就犯罪。根據司法解釋,“情節(jié)嚴重”包括: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一定標準;發(fā)布信息數量達到一定標準;違法所得達到一定數額;或者兩年內曾因同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等。這個門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打擊面過寬。
其次,“明知”的門檻要求嚴格。行為人必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如果確實不知情,或者只是正常的信息發(fā)布、群組管理,不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需要結合具體證據,不能憑空推定。
再次,司法實踐逐步趨嚴。從近年來的裁判案例看,法院對“違法犯罪”的范圍正在逐步限縮,對“情節(jié)嚴重”的把握也趨于審慎。不少邊緣案件最終以不起訴或無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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