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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消息,據(jù)澎湃新聞上周報道,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近日對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北汽集團”)訴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汽車制造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北京汽車制造廠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樣的企業(yè)簡稱、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28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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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公開資料顯示,“北京汽車制造廠”于1987年與北京摩托工業(yè)制造公司合并組建北京汽車摩托車聯(lián)合制造公司,后于1994年并入北汽集團。
北京汽車制造廠于2015年被富路集團收購股權,后于2016年完成工商變更、成為民營企業(yè)。
山東魏橋創(chuàng)業(yè)集團2020年左右完成對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的收購,成為最終控股方,將其總部從北京遷至青島,2021年成立二一二越野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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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集團曾在2024年6月7日發(fā)表“澄清聲明”稱,近年來,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在其產(chǎn)品、宣傳、子公司名稱上使用北汽集團的“北京”“北京汽車”“北汽”等商標、字號,多次提到井岡山、212等北京汽車工業(yè)歷史。
北汽集團方面稱,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chǎn)基地主要位于山東青島的民營企業(yè),與北汽集團無股權關系、產(chǎn)權關系,北汽集團不對相關產(chǎn)品售后及服務承擔任何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北汽”簡稱權益歸屬于北汽集團,制造廠在使用“北汽”簡稱的合法基礎喪失后,仍使用“北汽”字樣進行宣傳, 主觀上具有攀附北汽集團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使用、消除影響并向北汽集團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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