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報道,上海某化工企業員工小彭因工作安排與領導發生爭執,向公司負責人反映情況時,被怒斥一個“滾”字。小彭隨即離開公司,數日后其妻子詢問能否返崗,負責人稱“當時是氣話,要不要上班再考慮考慮”。
不久,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小彭歷經仲裁、一審敗訴后,二審法院改判公司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15.98萬元。這起多年前的案件近日再次引發廣泛關注,表面看是一場“滾”字的語義之爭,實則觸及了職場權力話語的法律邊界。
一審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滾”是讓小彭滾出公司的意思,故認定構成曠工。二審法院卻抓住了要害:小彭妻子曾明確表達返崗意愿,老板既未同意也未拒絕,而是含糊其辭地說“再考慮”。這意味著,從怒斥“滾”到解除合同期間,公司從未向小彭發出過明確的返崗指令。既然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模棱兩可,怎能反過來指責員工曠工?
二審改判的底氣,在于看清了勞動關系中的一個基本道理。在職場這個權力場域里,管理者的話語天然帶有指令屬性,不能事后以“氣話”為由隨意撤回。老板在辦公室對員工說“滾”,與街頭吵架時說的“滾”,法律效力截然不同。
前者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行為,后者只是普通人之間的情緒宣泄。既然管理者占據著權力高位,其言語的分量自然更重,法律對其表達明確性的要求也理應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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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現實中,不少企業管理者恰恰沒弄明白這個道理。他們習慣了在辦公室里口無遮攔,把情緒發泄當作管理手段,把“氣話”當成免責金牌。員工稍有頂撞,便怒斥“滾”“別干了”“明天不用來了”;等冷靜下來,又輕飄飄地說是“一時沖動”。
這種“話語即解雇”的管理模式,本質上是對勞動法規的漠視。既然企業能用嚴密的考勤制度、績效考核來約束員工,為何對自己的口頭指令卻如此隨意?
賠償金買的不是“滾”這個字本身,而是為企業管理的失范買單。它提醒所有管理者:職場不是自家客廳,勞動關系也不是人情往來。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明確的規章制度,履行正當程序,而不是靠一句情緒化的氣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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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二審法官所言,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須經民主程序,管理者的日常言行更要依法依規。
從更廣闊的視野看,這起案件也是一堂沉重的職場法治課。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日益受重視的今天,企業若仍抱著“我是老板我說了算”的心態,用模糊的情緒表達代替規范的管理行為,終將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
一句“滾”字值千金,這個“千金”不是修辭,而是實實在在的賠償。它告訴所有職場掌權者:你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你的每一次情緒失控都可能變成企業的法律風險。職場“氣話”不是免責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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