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6日,遼寧省營口市大石橋市應急管理局發布《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12·10”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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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處于停產狀態下的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院內在啟用鼓風機并電加熱硫酸車間焙燒工段冷卻水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20萬元。
經調查取證,事故調查組認定,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12·10”一般火災事故是一起因線纜老化引起線纜溝槽起火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大石橋市應急管理局遞交停產報告。
2024年12月10日15時許,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防止鼓風機原有冷卻水凍凝,組織8名員工(劉某艷、劉某、張某、陳某祥、宋某強、李某東、于某峰、陳某)在硫酸車間焙燒工段(共4層)啟用鼓風機并電加熱冷卻水。其中劉某艷、劉某負責升溫儀表,張某、陳某祥負責風機操作,宋某強、李某東負責加減水操作,于某峰、陳某值班巡檢,事故發生時8名員工在3樓、4樓不同位置。在鼓風機運行2個小時后,12月10日18時許,位于硫酸車間焙燒工段一樓的鼓風機室起火冒出濃煙,18時20分許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哲發現硫酸生產設備沸騰爐爐前位置有明火,企業現場人隨即撥打119火警和120急救電話。李某哲組織人員和車輛對焙燒工段內的人員進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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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車和119消防車到達現場后,19時30分左右,現場明火被撲滅。120救護車將劉某和宋某強送往大石橋市中心醫院進行救治。
火災發生后,現場8名員工中,3人從3樓走樓梯逃生,2人就地臥倒,1人在4樓窗戶處躲避,以上6名員工在火勢減小時被趕來救援的同事救出。劉某(死者)于18時30分許,從工段3樓窗戶(空調處)跳到一二樓之間的風機排氣管帽上,立足不穩后跌到水泥地面,經送醫搶救無效于19時50分死亡。宋某強(傷者)逃入4樓料倉,于19時許被消防救援人員救出,由于吸入料倉殘存硫鐵粉粉塵,送醫救治。為進一步康復,于12月18日轉診到沈陽北部戰區總醫院治療,12月26日出院回家康復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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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調查
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硫酸車間焙燒工段電線纜老化,導致線纜外皮粘連,裸露電線短路發熱引起線纜溝槽起火,并沿線路向上燃燒,直至全部燒盡。燃燒產生濃煙并導致車間停電,死者、傷者未按照正確方法和路線從樓梯避險逃生。
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日常維護管理缺失,未建立完善的電氣設備定期檢查和維護制度,對電線等電氣設施的運行狀況缺乏有效監控。沒有安排專業人員對電線進行日常巡檢,未能及時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等安全隱患。
事故問責處理
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李某哲: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應急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2.張某強: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應急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3.劉某: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硫酸車間丙班班長,未按照正確方法和路線從樓梯避險逃生。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導致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大石橋市圣馬化工有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來源:大石橋市應急管理局、中安在線、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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