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咸陽,一個1993年出生的女人,叫苗苗,被丈夫打了將近十年。
2024年11月,她終于鼓起勇氣去法院起訴離婚。一個月后,法院駁回了,理由是“感情沒破裂,而且還有兩個孩子”。
駁回之后第13天,她丈夫又打了她,往死里打,用腳踩頭,把已經昏迷的她拉上車兜了7個小時,最后從十幾米高的土崖上扔了下去。
苗苗死了。
2026年5月26號,這個案子開庭。她哥哥說,不要賠償,只求判死刑。
我盯著這條新聞看了很久,看著那個短暫的時間線:11月起訴,12月駁回,13天后人就沒了。
也就是說,她從決定自救,到被制度勸回,再到被暴力殺死,整個過程不到兩個月。
這就是現在婚姻制度的荒誕:
結婚領證只要9塊錢,十幾分鐘搞定,工作人員還會笑呵呵地說“恭喜恭喜”。
而離婚呢?協議離婚要等30天“冷靜期”,訴訟離婚要立案、調解、舉證、開庭,一審不行再等6個月才能二次起訴。
入場券只要9塊錢,想出去?門關上了,雖然沒鎖死,但關得很嚴!
01
被打了好幾年,為什么離不了?
家暴不是法定離婚事由嗎?她都起訴了,怎么還能被駁回?
是,法律上是這么寫的。
《民法典》第1079條明確列了五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第一種就是“實施家庭暴力”。按理說,苗苗被打了將近十年,這條是能對上的。
但問題出在“證明”上。
有律師分析過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家暴通常發生在私密空間,不像交通事故有監控、有目擊者。你想證明“他長期打我”,光靠自己手機里拍的幾張淤青照片,遠遠不夠。
法院認什么?認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認醫院的診療記錄、傷情鑒定報告。
這些東西背后的邏輯是:
你被打之后,得第一時間報警,讓警察來固定證據;得馬上去醫院,讓醫生開出診斷證明;得堅持每一次被打都這么操作。
但你想想,一個被丈夫打了近十年的女人,她能做到這些嗎?她敢嗎?
苗苗的案子還沒有公開的判決書,我們不知道她提交了什么證據。
但根據類似案件的普遍情況,很多受害者手里只有幾張傷痕照片、幾條道歉微信。
這些東西在法官眼里,可能只算“偶發沖突”,甚至被歸類為“夫妻之間正常的口角摩擦”。
![]()
還有一個更難界定的問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只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才能被認定為“虐待”。單次的、輕微的肢體沖突,法律上不算。
這就給法官留了一個很大的裁量空間,到底打幾次算“持續”?打到什么程度算“經常”?
如果第一次起訴時,施暴者當庭痛哭流涕,說“我錯了,以后再也不打了”,再補一句“孩子還小,不能沒有媽”。
很多法官會選擇“再給一次機會”,先調解,駁回訴訟請求,讓雙方回去“冷靜冷靜”,畢竟,寧拆一座廟,不毀一門婚。
苗苗“冷靜”了將近十年,她冷靜夠了。可法院說,再冷靜冷靜。
02
“冷靜期”這個名字,起得很妙。
本意應該是是好,怕人因為沖動去離婚,也確實,會有有些人是頭腦一熱就要離。
但是,這個制度最大的問題,不是“冷靜期”本身,而是它一刀切,不管你是普通夫妻吵架,還是家暴受害者逃生,都套用同一套流程。
即使家暴受害者和施暴者已經達成了離婚協議,仍然要等30天冷靜期才能辦手續。這30天里,施暴者可以反悔、可以威脅、可以繼續打人。
很顯然,家暴情形下的協議離婚不應該適用冷靜期。
但苗苗案告訴我們,問題不只是冷靜期。協議離婚走不通,還有訴訟離婚這條路對吧?
訴訟離婚更慢,立案、調查、舉證、調解、開庭、判決……一審下來少則三個月,多則半年。如果被駁回,要等6個月才能再次起訴。
也就是說,一個被打了十年的女人,好不容易鼓起勇氣走進法院,如果第一次被駁回了,她要再等半年才能第二次起訴。這半年里,她天天活在施暴者的眼皮底下。
你想過那個畫面嗎?她拿著駁回判決書回到家,推開門的那個瞬間。
所以“冷靜期”這個名字真的太妙了。它讓外人覺得,那些想離婚的人都是頭腦發熱、一時沖動。
可苗苗冷靜了將近十年,她需要的不是“冷靜”,是解脫。
這個制度有一個特別溫柔的殼,里面裝著一把很硬的鎖。 殼叫“冷靜期”,鎖叫“舉證難”“周期長”“為了孩子”。
每一個詞單獨看都很有道理,但合在一起,就成了家暴受害者面前的一堵墻。
![]()
總看到有新聞說現在結婚率低,我想說,結婚率低,跟離婚難,是分不開的。
結婚和離婚,本質上是一對雙生子。你不能只想辦法把人騙進門,然后就把門焊死。
我們總說“婚姻自由”,但很多人只理解了前半句:自由地結婚。
而后半句“自由地離婚”,被悄悄加上了各種條件:你要能證明感情破裂,你要能拿出足夠份量的家暴證據,你要能承受漫長的訴訟,你要能對抗“勸和不勸離”的社會觀念。
領一張結婚證,成本9塊錢,耗時十幾分鐘。沒有人問你“想清楚了嗎”,沒有人讓你“冷靜30天”,沒有人調解你“要不要再考慮考慮”。工作人員只會笑著說“恭喜”。
可當你想結束這段婚姻,每一道程序都在說:等等,再等等,為了孩子再忍忍。
諷刺嗎?
如果一個女人在結婚的時候,不知道離婚會這么難,那她當初的那句“我愿意”,還算是完全自由的選擇嗎?
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前提。你連離開的權利都沒有,那當初那句“我愿意”,到底是自由意志,還是終身賣身契?
我不是在鼓勵離婚。我是在說, 任何人都不該被困在一段已經爛掉的婚姻里,更不該因為想逃而丟掉性命。
03
我不是法律專家,我沒法設計一套完美的離婚制度。但苗苗案讓我覺得,至少有幾件事是可以做的。
1.對家暴情形設置“綠色通道”。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只要提供了初步家暴證據(比如報警記錄、傷情鑒定),就走快車道。
不需要冷靜期,不需要反復調解,不需要等半年才能二次起訴。
2. 降低家暴受害者的舉證門檻。
現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對普通人來說太高了。
可以考慮在家暴案件中引入“優勢證據”標準——只要受害者的陳述和提供的初步證據在邏輯上連貫、合理,法院就應當認定,除非施暴者能拿出強有力的反證。
3.法官培訓里加一條:家暴不是家務事。
“為了孩子”不是勸和的理由,一個連自己生命安全都保不住的人,拿什么去“為了孩子”?
4.建立離婚案件的風險評估機制。
法院在受理涉家暴離婚案時,應該主動評估受害者面臨的人身安全風險,必要時聯動公安機關提供保護,而不是簡單駁回、把人推回火坑。
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具體操作。方向只有一個:讓想逃的人,逃得掉。
![]()
回到這個案子, 苗苗的案子是一個極端的悲劇,但它暴露的問題并不極端。
類似的故事每天都在發生,只不過不是每一個都以“扔下土崖”收場。有的是被打了一輩子不敢離,有的是被反復勸回最后抑郁了,有的是離婚之后還被糾纏、騷擾、報復。
我們總說“保護家庭”,但保護家庭首先要保護家庭里的那個人。
人都沒了,家還有什么意義?
如果一個制度的初衷是“保護家庭”,但它間接讓一個被打了十年的女人無法離婚,最后被扔下土崖,那我們是不是該承認,這個制度需要改?
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一直在想一個問題:如果苗苗第一次起訴之后,法院沒有駁回,而是開了綠色通道,快速判離,同時給她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她還活著嗎?
我不知道答案。但我知道,現在的制度沒有給她這個機會。
一個社會的婚姻制度,應該讓好聚好散成為常態,而不是把離婚變成一個需要搭上性命的冒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