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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6 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被告單位中山某貿易有限公司為抵扣稅款,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 50 份,稅額合計 85 萬元。被告人王某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公訴機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單位積極補繳了全部稅款及滯納金,并進行了合規整改。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中山某貿易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單位已補繳全部稅款及滯納金,且通過合規整改,建立了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務合規體系,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單位中山某貿易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律師說法
中山刑事辯護律師推薦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陳胡月律師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危害稅收征管的嚴重犯罪,不僅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還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
律師提醒,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稅務合規體系,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和審核,杜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果企業存在稅務風險,應當及時進行自查自糾,補繳稅款,避免引發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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