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楊晉華
導讀: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完善家庭關系、促進道德風尚、維護社會穩定等積極作用。涉及未成年子女收養問題的,應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
一、案情回顧
2021年,陳某獨自生育一子陳小某,出生證明未記載父親信息。因無力撫養,陳某將出生僅數日的陳小某送養給鄒某、李某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兩年后,因收養手續不全,陳小某無法落戶,民政部門以“送養需生父母雙方共同同意”為由拒絕辦理登記。2023年,因無法辦理相關手續,鄒某、李某擬將孩子送回,但陳某無力且不愿接收。陳某戶籍所在地的某村委會遂向法院申請撤銷陳某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鄒某、李某為臨時監護人。
二、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查認為,某村委會申請撤銷陳某監護人資格并另行指定監護人,雖然能夠解決陳小某的入學問題,但不能達到建立合法收養關系的同等效果,也不能長期穩定雙方之間的關系。考慮到案涉收養持續時間已超過兩年,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經建立了深厚感情,收養期間鄒某、李某為陳小某提供了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只是這種實際收養行為欠缺法律上的要件。為解決該問題,法院主動聯系當地民政部門召開座談會,尋找突破口。同時對陳某及其家庭成員、所在基層組織等進行了調查詢問,了解到陳某家庭為脫貧監測戶,其母親早逝,陳某及其父親均身患疾病,需長期治療,家庭欠缺撫養陳小某的經濟條件,且明確表示無力承擔撫養陳小某的義務。同時查明,陳小某出生時父親身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的規定,可由生母陳某單方申請送養。法院據此向民政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并將相關調查材料附送民政機關,建議該部門審核相關申請材料后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民政部門采納了該司法建議,按照相關要求發布了收養公告,期滿后為鄒某、李某夫妻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某村委會遂撤回申請,案涉糾紛圓滿解決。
三、律師說法
本案中,陳小某因生父身份不明,既無法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職責,也無法作出是否同意送養的意思表示。陳某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本應承擔監護職責,但其無力親自撫養孩子。鄒某、李某私下收養陳小某雖暫時可以為孩子提供一個“家”和更好的成長環境,但這種“收養”因欠缺法定要件,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本案法院能動履職,通過司法建議推動合法收養登記,既保障了兒童的穩定成長環境,也尊重了生母的現實困境與意愿,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中的積極作用與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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