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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小趙在某馬場體驗騎馬項目,騎行過程中僅佩戴了頭盔,沒有佩戴其他護具。途中,馬匹因不明原因受驚,小趙從馬匹上掉落,造成腰椎壓縮性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小趙認為,她按照馬場安排進行騎行,馬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小趙遂將馬場經營者某旅游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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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辯稱,工作人員在騎行前已進行安全義務告知并提供防護器具,小趙作為成年人,應當考慮騎馬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嚴格佩戴護具。小趙未按要求佩戴全套護具,發生突發事件不能將所有過錯歸結于公司,小趙也應當自行承擔部分過錯。且事發時,工作人員一直牽著馬匹韁繩,在馬匹受驚后已及時將馬控制,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更嚴重后果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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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騎馬運動是一項危險活動,馬場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包括提供安全護具,也包括馬場的現場管理。某旅游公司作為馬場的經營者,對騎馬運動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具有足夠的預見,并提供充分的防范措施。
本案中,在小趙僅佩戴頭盔而無其他身體護具的情況下,工作人員仍安排小趙在場地內騎行。即使存在該公司所稱,已進行安全宣講及提供安全防護器具的情況,工作人員仍應該本著對消費者負責任的原則,在小趙不按要求完整佩戴護具的情況下,拒絕安排小趙參與騎馬活動。這樣在事故發生時,能最大化程度減少對消費者身體的損失。因此,某旅游公司應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小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明知騎馬運動的風險性,在未佩戴全套護具的情況下,自愿參加該項活動,沒有做好預防風險和安全防護,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依法判決某旅游公司賠償小趙損失合計2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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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典型的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侵權糾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騎馬屬于高風險戶外體驗項目,經營者不能僅停留在口頭告知風險、擺放防護用具的層面,安全保障義務必須落實到服務全流程。經營者發現消費者未規范佩戴全套護具時,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其參與項目,這是法定的責任,而非可選擇的服務。
法官提醒
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強化“自身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自覺遵守旅游景區規定,在參與風險項目時,應客觀評估自身身體狀況、風險承受能力,配合工作人員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以盡力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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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宜興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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