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鷹潭的五月,本該是稻田返青、蛙聲一片的季節。可余江區錦江鎮九亭村的田壟上,映入眼簾的卻是大面積枯萎發黃的秧苗和散發著異味的水體。2026年5月27日,有網民發布視頻反映,九亭村約300畝稻田疑似受污染,秧苗發黃枯萎、根系腐爛,部分已補種仍生長不良;村民家中百米深井打出的水發黃且雜質較多,燒開后結垢嚴重,無法供應日常生活,村民只能上山取水。
航拍畫面顯示,污染區域集中在某化工廠下游方向,沿線稻田大面積絕收,而隔山區域作物長勢正常。村民普遍懷疑企業排污是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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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中午,鷹潭市、余江區兩級政府迅速成立由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趕赴現場開展全面調查,并承諾后續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處理、及時公布。
目前調查仍在進行中,污染物究竟是什么、污染范圍有多大等關鍵信息有待官方進一步通報。但無論結果如何,這起事件已經觸及一個根本性的法律命題:當排污行為侵害到一村人的農田和飲水時,法律到底能為他們做什么?
本文從“法律賬”的視角——污染者的賬、受害者的賬——逐層拆解。
第一筆賬:污染者的“三責疊加”——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追責
1. 誰來賠?——“舉證責任倒置”是對村民最大的保護
在普通民事糾紛中,誰主張誰舉證。但在環境污染案件中,法律“偏心”了——偏向受害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更關鍵的是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這意味著什么?村民不需要證明“我的稻田絕收就是你家排污造成的”,只需要證明兩件事:第一,存在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第二,兩者之間有初步關聯。然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企業——企業必須自證清白,證明自己與污染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在環境訴訟中,這一制度設計大大降低了受害者的維權門檻。
2. 賠什么?——不只是田里的稻子
不少村民以為,污染賠償就是“賠稻谷錢”。實際上,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遠不止于此。
從民事角度看,企業需要賠償的至少包括:農作物絕收的直接經濟損失、農田土壤修復費用、地下水治理費用、村民飲水替代成本(上山取水的人力物力消耗)、村民的身體健康損害(如因飲用污染水導致疾病),以及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也就是“修復期間生態服務功能的喪失”。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制度,賠償義務人需按方案開展修復;修復完成后必須經過效果評估,未達到目標的,還需繼續修復或繳納賠償金。換句話說,“破壞了就得修好,修不好就得賠錢” ,這不是口號,而是有明確操作流程的硬規定。
3. 罰什么?——從停產到坐牢
若查實企業違法排污,行政和刑事層面的責任同樣不容小覷。
行政層面,《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刑事層面,《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不可忽視的“生態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很多人不知道,除了賠村民的損失,污染者還面臨一筆“生態賬”。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內容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企業不要以為“賠了農戶就完事”,這筆“公家賬”一樣要算清楚。
第二筆賬:受害者的“維權之路”——從證據到訴訟的操作指南
第一步:固定證據,用手機和書面記錄筑牢防線
水樣與土壤取樣:用干凈礦泉水瓶在不同時間、不同位置取水井水樣,密封標注日期和地點;對稻田絕收地塊拍照攝像,記錄GPS位置。條件允許時,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農作物損失量化:測量絕收面積,通過村委出具書面證明登記每戶受災田畝數;保存補種記錄,拍攝不同時期作物長勢對比照片。
飲水困難記錄:記錄上山取水的頻次、人力消耗、購買桶裝水的費用憑證等。這些不僅是維權證據,也是主張“替代飲水成本”賠償的依據。
官方互動留痕:向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等提交書面舉報,保留回執或寄送憑證。如果當面溝通,注意錄音并保留原始文件。
第二步:逐級舉報,啟動行政調查程序
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正式舉報。環保部門收到舉報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將開展調查取證、取樣檢測,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如果環保部門不作為或處理不力,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第三步:集體訴訟,用合力分擔維權成本
單打獨斗成本高、力量弱。村民可以推選訴訟代表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共同訴訟。在環境污染案件中,法院通常會支持受害者合并審理,統一委托鑒定、統一核算損失,既降低個體訴訟成本,又形成更強的法律合力。
“舉證責任倒置” 這一武器,在集體訴訟中威力更大——企業面對數十戶村民的索賠訴求,必須對每一起損害逐一證明“與我無關”,維權優勢顯著向受害者傾斜。
第四步:申請法律援助與公益訴訟介入
符合條件的受害村民可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免費法律幫助。同時,可以向檢察機關或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申請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由專業力量出面維權。根據相關解釋,磋商期限原則不超過90日,磋商會議原則上不超過3次;磋商不成的,及時提起訴訟。
最后的“賬本”:每一寸耕地都是不能退讓的底線
5月24日,就在事件曝光前三天,當地召開了高標準農田建設整治推進會,強調糧食安全的重要性。三天后,300畝稻田面臨絕收。
這個時間節點讓人心生感慨。法律的懲罰、賠償、追責,都是事后的補救。真正需要的是事前的嚴防死守。
每一寸耕地,既是農民的生計,也是十四億人的飯碗。 從法律的懲戒到監管的閉環,再到每一位公民的監督意識,保護每一寸農田不受侵害,從來都不只是農民的事。
當九亭村的村民蹲在發黃的井水前,看著枯死的秧苗默不作聲時,他們需要的不僅是一紙檢測報告和賠償方案,更需要一種確信——“有人管、管得住、有人賠”。
希望聯合調查組的結論早日公布。希望法律的每一筆賬,都能算得清清楚楚。更希望下一次,不用等到300畝稻田爛根、百米深井泛黃,才迎來一次調查和一篇普法文章。
愿每一塊田,都有春天。愿每一個人,都能喝上干凈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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