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男子從六層的一住戶家出逃,慌忙之中,他選擇把窗簾系在身上,沒想到,剛下了一層窗簾就斷裂發生悲劇,事后男子家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0萬余元,法院的判決讓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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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生前單位給全體員工買過一份團隊意外傷害保險。家屬拿著保單去找保險公司理賠,結果被拒了
保險公司的理由聽上去有幾分道理:意外險賠的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故。你說他從六樓掉下來是意外,可他是主動爬出去的,窗簾也是他自己系上去的。一個成年人,難道不知道窗簾當繩子有風險?既然知道還去做,那后果就應該自己承擔,不算意外
保險公司認為:你主動作死,我憑什么賠?家屬不服,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0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10萬元意外傷害保險金,再加3457元醫療費。保險公司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的核心觀點,講得很清楚:
第一,呼某的目的是安全下樓離開,不是自殺。他不想死,他恰恰是想活、想脫身。墜樓這個結果,違背了他自己的本意
第二,導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窗簾從五樓斷裂。這個斷裂,是突發的、外來的、不可預見的。他想好好滑下去,是窗簾沒撐住,不是他自己松了手
第三,你不能說“他主動爬窗就不算意外”。照這個邏輯,走在路上被廣告牌砸了,也是你自己選擇了那條路;開車被追尾,也是你選擇了上路。那世上就沒有意外了
簡單來說,行為本身有風險,不等于結果就是故意的。判斷是不是意外,要看最終導致結果的那個直接原因,是當事人自己能控制的,還是外部的、突發的、不可控的因素。在這里,那個因素是窗簾斷裂
保險公司真正想說的是:你自己做事不考慮后果,風險自擔。這話放到社會常識里,有一定道理。放到保險合同里,就得摳字眼了。保險合同寫的是“非本意的”,呼某非本意的不是“爬窗”,而是“摔死”。他本意是安全落地
我倒是覺得,這個事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保險賠不賠,而是:那天晚上,到底發生了什么,讓一個成年人覺得用窗簾從六樓滑下去,是個可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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