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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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4年1月1日,某物業(yè)公司與麥某(已滿60周歲)簽訂《勞務合同》,其中約定:“本合同為固定期限的勞務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甲乙雙方系勞務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本合同履行期間,麥某不享受公司為正式員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麥某服從公司的領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規(guī)章制度;勞動報酬:公司按照*元/月的標準向麥某支付勞務費。”
2024年4月23日8時許,麥某在值班室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死因為心臟猝死。
麥某參加了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從2023年5月開始按月領取養(yǎng)老保險待遇,當前待遇金額為203.10元。
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認定工傷決定,予以認定(或視為)工亡。
公司不服該決定,遂訴至一審法院。
【爭議焦點】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簽訂了勞務合同,能否認定為工傷?
一審判決:職工即使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依法仍然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已經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指的是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的相關待遇,故職工即使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依法仍然可以認定為工傷。
現人社局根據調查情況,認定麥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雙方系勞務關系且死者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公司上訴認為,公司與麥某之間系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麥某入職時已年滿60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明確簽訂《勞務合同》,約定建立勞務雇傭關系。
麥某自2023年5月起已開始享受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其已喪失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一審判決將“養(yǎng)老保險待遇”限定為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待遇,系對法律規(guī)定的片面解讀。
人社局未依法引導當事人先行通過仲裁程序確認勞動關系,直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違反“先確認勞動關系,后認定工傷”的法定流程,程序嚴重違法。
二審判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麥某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合同標題雖為勞務合同,但是合同內容已構成勞動合同的形成要件。
經審查,麥某接受公司的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其提供的勞動是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特征。
合同名稱及關于“勞務關系”的約定不能否定雙方實際履行的勞動關系本質。
關于麥某是否因“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而喪失工傷認定主體資格的問題。麥某享受的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該保險性質上屬于社會福利性質的保障。
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具有自愿性、低水平等特點,與具有強制性、保障勞動者職業(yè)風險的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存在本質區(qū)別。
麥某雖然年滿60周歲,但其并未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其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勞動保護和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關于人社局是否應當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符合行政效率原則,程序并無不當。
麥某于2024年4月23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據此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5月25日
案號:(2026)新29行終43號
【實務要點】
1.麥某屬“超齡勞動者”范疇
人社部最新公布的《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本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即使簽訂名為《勞務合同》的書面協(xié)議,并明確約定“系勞務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只要用工情形符合“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就是“超齡勞動者”,無需糾結是“勞動關系”抑或“勞務關系”。
2.“超齡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障
《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故“超齡勞動者”依法仍具備工傷認定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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