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這么多年酒店行業(yè)的股權糾紛,我有個很深的感觸:當事人第一次來律所的時候,嘴里說的是分紅、退股、想把對方踢出管理層,但聊到深處,話題一定會拐到同一句話上——“賬根本不讓我看。”
這就是知情權訴訟的起點。在酒店股權糾紛里,賬簿之爭從來不是終點,它是開戰(zhàn)的信號。誰先拿到賬,誰就在后面的利潤分配、損害公司利益、甚至刑事控告里握住了先手。
酒店這行的賬,確實比一般行業(yè)復雜得多。它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而是重資產(chǎn)疊高現(xiàn)金流的混合體。一間房賣出去,房費里攤著折舊、人工、能耗、布草洗滌,每一項都可以做出不同的賬。更麻煩的是收入端太碎了。我經(jīng)手的一個案子,一家中端連鎖品牌,收入來源同時鋪在OTA平臺、協(xié)議客戶月結、散客現(xiàn)付、會員儲值預付、餐飲婚宴、會議室時租幾條線上,光應收賬款的到賬時間差就能拉出幾套不同的表。這種行業(yè)特性決定了,如果大股東有心做文章,小股東只拿到總賬和分類賬,翻不出任何名堂。沒有原始憑證,你根本對不上一筆三百塊的間夜收入是真是假,也看不出一筆食材采購里有沒有夾著老板私宅的開銷。
這就引出了知情權訴訟的第一個要害:查閱范圍到底能延伸到哪一步。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把能查的范圍列得明明白白——章程、股東名冊、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可以看也可以復印,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只能看。2023年修訂明確了會計憑證在查閱范圍之內(nèi),這一點把之前代理這類案子時最大的一個不確定性給消除了。但真正咬得緊的地方,仍然在法律條文邊界處。
浦東法院有個判例我一直記得,案號是(2023)滬xxxx民初127408號。兩家酒店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原告持股百分之四十,大股東控股百分之六十。原告長期拿不到分紅,一紙訴訟要求查閱從2014年起的所有會計賬簿,甚至追加了銀行流水和工程結算資料。法院最終支持了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駁回了銀行流水和工程結算資料的單獨查閱請求。法院的邏輯是:如果工程結算資料已經(jīng)被包含在財務報告和賬簿里,應該先用現(xiàn)有資料解決問題;銀行流水沒有明確法律依據(jù),不單獨支持。
這個判決對于律師設計訴訟請求來講,提醒是很大的。如果你是原告代理人,會計憑證必須單獨列項,而且要花篇幅去說清楚為什么在酒店這個行業(yè)里,缺少原始憑證的賬簿等于沒看。我在提交起訴狀時,一般會專門寫一長段,解釋酒店現(xiàn)金流碎片化、成本渠道繁多這些行業(yè)事實所引發(fā)的財務驗證需求。如果當事人手頭有這樣一些線索——比如大額資金轉出、收款方是關聯(lián)公司、沒有相應發(fā)票——我一定想辦法把這些初步證據(jù)嵌進事實理由部分。這樣一來,法官看到的不再是抽象的“擔心賬目有問題”,而是具體的疑點,他被你說服的可能性會大幅提升。
至于銀行流水,浦東這個案子說明單獨列項風險不小。我現(xiàn)在的做法是,如果在查閱過程中確實有必要,寧可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也盡量不在訴訟請求里單列一條。這樣既保持訴請的精準度,也不至于把時間浪費在法無明文的糾纏上。
再說第二個關口,也是被告方最常用的反制手段——“不正當目的”。
法律不要求股東證明自己有正當目的才給查賬,但如果公司能證明股東有“不正當目的”,就可以合法拒絕。什么是典型的不正當目的?股東自己經(jīng)營著和公司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yè)務。
這個條款到了酒店行業(yè),簡直是為扯皮而生的。酒店的內(nèi)涵太寬了,經(jīng)濟型和中高端算不算競爭?純住宿和包含餐飲會議的綜合體算不算同行?同城和異地又怎么界定?
海口美蘭區(qū)法院有個案子很能說明問題。小吳在海南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只持有百分之一的股份,2023年初被徹底架空。公司不給他任何經(jīng)營數(shù)據(jù),連法定代表人都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換掉了。他用自己掌握的銀行賬戶流水查到公司向大股東關聯(lián)人轉出了多筆款項,備注欄寫著“借款利息”“還款”。他起訴要求查賬,公司方的抗辯主要集中在兩個方向:一是前置程序沒走對,二是他有不正當目的。
法院最終支持了小吳。關于程序問題,法官認為他在關聯(lián)案件中已經(jīng)明確提出過查賬訴求,公司作為第三人是知情的,可以視為履行了請求程序。至于不正當目的,公司什么證據(jù)都拿不出來,單憑口頭主張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判決要求公司提供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經(jīng)營狀況報告供查閱。
這個案子給我最大的啟發(fā)是,持股比例在知情權訴訟里根本不重要。百分之一和百分之四十九,權利是一樣的。這讓很多被大股東排擠在外的小股東心里有了一根柱子。
如果把我放在被告律師的角色上,代理小吳案中的公司方,思路會是另一種打法。第一,要把“不正當目的”的舉證工作做透。不是光靠嘴說,而是要實實在在去查工商檔案,看小吳名下有沒有其他經(jīng)營實體,查他親屬有沒有開同類酒店。第二,如果前置程序存在瑕疵,哪怕法院最終可能不采納,也要在答辯中打出來。程序抗辯打到位的效果往往不是讓法官駁回訴請,而是給對方施壓、爭取談判空間。
還有一個案子放在這里講,是想說清楚一個很多人容易忽略的現(xiàn)實:判決贏了,但賬未必看得到。
洛陽“真不同”飯店案。母公司洛陽酒家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訴訟拿到了知情權勝訴判決,要求“真不同”飯店提供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問題是,“真不同”的實際控制人是二股東柳某及其家屬,判決書到了他們手上形同廢紙。執(zhí)行法官帶著母公司的人上門,兩次都被擋回來。最后還是由區(qū)委政法委牽頭,法院、司法局、街道辦、派出所坐在一起開協(xié)調會才推動解決。
這個案子背后的教訓是,知情權判決的價值不取決于判項怎么寫,而取決于能不能進到財務室。如果預判對方大概率會抗拒,我在起訴階段就會建議當事人同步申請行為保全,查封賬冊、固定電子數(shù)據(jù)。判決生效后對方仍不配合,立刻申請強制執(zhí)行,必要時走罰款、拘留甚至追究拒執(zhí)罪的路徑。這些動作,不能等到執(zhí)行受阻了再來想,必須在起訴時就把預案做進整體策略里。
關于案例就說到這里。回到律師這份工作本身,有一點我想講得很直白:處理酒店股東知情權糾紛,不是你會背法條就能贏的。你得懂PMS系統(tǒng)里哪些數(shù)據(jù)和財務直接掛鉤,得知道OTA應收賬款的會計處理邏輯,也得搞清楚裝修攤銷年限和殘值率的實務操作。這些行業(yè)知識不是拿來在法庭上炫技的,而是你向法官解釋“為什么只看幾本總賬根本還原不出一家酒店真實經(jīng)營狀況”的唯一依仗。
給遇到這類糾紛的當事人幾句實在話。第一,要查賬,就老老實實按法律程序走。給對方寄一封正式的書面請求,快遞發(fā)出去,妥投記錄留著。這步看起來不起眼,但它關系到后續(xù)訴訟程序是否站得住腳。第二,起訴之前,想清楚整體策略。知情權只是第一步,拿到賬簿之后,你的目標是什么?是談判退股對價,是啟動利潤分配之訴,還是為刑事程序準備證據(jù)材料?這些問題要和律師在起訴前討論清楚,而不是走到哪算哪。第三,如果對方已經(jīng)擺出了強硬姿態(tài),起訴時就同步考慮保全措施,別等到贏了判決才知道賬冊已經(jīng)不在了。
說到底,賬簿之爭的本質不是數(shù)字的較量,是信任塌了之后,規(guī)則能給弱勢方剩下的最后一件武器。律師要做的,就是讓這件武器在法律劃定的邊界之內(nèi),用得出,也守得住。
關鍵詞
酒店股權糾紛律師;?股東知情權律師;?會計賬簿查閱;?
股東查賬訴訟;?不正當目的抗辯;?小股東知情權;?
知情權強制執(zhí)行;?原始憑證查閱;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深耕公司股權糾紛與股東權益保護領域,在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東知情權訴訟、利潤分配糾紛及公司僵局化解方面積累了深厚的實戰(zhàn)經(jīng)驗。林律師尤為擅長處理涉及復雜財務核查的股東查賬案件,能夠精準把握酒店、連鎖商業(yè)等重資產(chǎn)、高現(xiàn)金流行業(yè)的賬簿結構與經(jīng)營邏輯,在代理股東查閱會計憑證、應對“不正當目的”抗辯及推動知情權判決強制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訴訟策略。其代理的多起公司股權糾紛案件,因在法律適用與執(zhí)行路徑上的創(chuàng)新探索而受到業(yè)內(nèi)關注,部分案例被收錄為地區(qū)法院的參考性案例。林律師同時擔任多家企業(yè)公司治理與股權架構顧問,并因其在公司法實務領域的深度見解,多次受邀為行業(yè)機構及律師同行提供專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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