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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對象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提示說明義務對象是投保人。本案中投保人為深圳市某公司,曾某僅為被保險人,其主張保險人未向其本人履行義務,于法無據。
2.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五條,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僅對被保險人未受償部分賠付。在曾某醫療費已獲肇事方全額賠償的情況下,保險人依約無需再承擔保險責任。
3.互聯網投保中,保險人以加粗字體、強制超鏈接點擊、彈窗等方式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法院認定已盡到法定義務。
【基本案情】
經案外人深圳市某公司申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開通了網上自助服務系統,投保人可通過該系統操作自助投保。投保操作界面在不同步驟中以黑色加粗字體、設置橙色字體超鏈接格式、彈窗等形式就保險條款、特別約定及保險人免除責任條款等內容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說明。
2023年2月11日,案外人深圳市某公司(投保人)在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險人)處簽訂電子保單,為原告曾某(被保險人)購買了團體意外險,保險期間為2023年2月7日0時至7月8日24時,險種為:附加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P0512),保額為每份50000元;附加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團體醫療保險(P0610),保額為100元。其中,《附加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三款以黑色加粗字體約定:“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給付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工作單位、侵權人或侵權責任承擔方、本公司在內的任何保險機構)獲得補償,則對于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相符的合理醫療費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徑已獲得的補償后,對于剩余部分費用根據本附加合同約定在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的限額內按照約定的免賠額和給付比例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2023年5月19日,原告曾某駕駛普通摩托車經過惠東縣某路口時,與案外人沈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曾某受傷。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顯示,案外人沈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曾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賠付原告曾某意外醫療責任險3171.46元、意外住院現金補貼責任險600元,共計賠付3771.46元。原告曾某稱,事故醫療費已全部由肇事方及第三方賠償完畢,自己未承擔醫療費款項。
【案件焦點】
1.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否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2.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否須向原告曾某承擔保險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五條
【典型意義】
1.保險法第十七條的義務對象是投保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分離時,被保險人不能以“未向我說明“主張免責條款無效。代辦投保情形下,若代辦人與投保人有親屬、同事等特殊關系且投保人存在繳費等追認行為,保險人向代辦人履行的效力及于真正投保人。
2.互聯網保險的提示說明義務審查采用“形式+實質“雙重標準:
形式標準:審查保險人是否以強制彈窗、差異化字體、符號、字號等顯著方式提示,且該提示須為投保流程中的必經程序(不點擊無法下一步),而非可由投保人自行選擇的“自選動作“。
實質標準:審查提示說明內容是否達到“常人能夠理解“的程度。對于專業術語需解釋,對于概括性兜底條款需明確具體指向。投保人專業能力越高,審查標準越寬松;普通消費者則按理性投保人標準審查;特殊群體需采取針對性說明措施。
3.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具有損失補償性,在保險人已明確約定并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前提下,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全額賠償的,保險人可依據“損失補償“約定免責。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法院(2023)粵1323民初【】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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