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宋老太太現已是86歲高齡,丈夫和兒子均已去世,此外她還有三個女兒。宋老太太身體狀況很不好,患有心臟病、肺氣腫、腿骨折等疾病,長年生活不能自理,時刻需要人照顧,而宋老太太除了國家每月給付的200元養老金,并無其他收入來源。隨著物價上漲,這200元養老金遠遠不能滿足宋老太太的日常生活及醫療需求。宋老太太自丈夫去世后,一直都是由二女兒和三女兒輪流照顧,并且共同負擔宋老太太的生活支出。大女兒以未分得父母財產為理由拒不分擔宋老太太的生活費用。
宋老太太要求大女兒與另兩個女兒共同分擔贍養費用,于是向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律師告知宋老太太,雖然只有大女兒不盡贍養義務,但根據法律規定,不能只告不孝順的子女,必須把二女兒和三女兒一起列為被告起訴。在律師的指導下,宋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院判決三個女兒每月分別付給宋老太太贍養費400元,并共同分攤支付醫療費900元。
分析解讀
在生育有多個子女的情況下,有的老人會對自己財產分配不均衡。這種情況可能會直接導致少分或沒有分得財產的子女心存委屈和不滿,并以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但是從法律上講,老人對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有支配權,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子女如果因為財產分配不均而拒不履行贍養義務,情節比較嚴重者,有可能構成遺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至于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從道德層面上講,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子女不應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有多個子女的父母,在分配個人財產上,應盡量做到公平公正。如果想多分或少分財產給部分子女,應說明情況和理由,以理服人,合理行使自己分配個人財產的權利,最好不要使家庭成員間產生矛盾,避免子女在贍養問題上產生糾紛。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瞻養義務的人。賠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瞻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賠養人不履行賠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賠養人付給瞻養費等權利。賠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賠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瞻養費的權利。(法律維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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