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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判要旨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應當強調身份的可識別性以及與人身、財產法益的關聯性,判斷是否具備形式的可識別性、內容的隱私性、來源的不公開性、性質的敏感性等四項特征。對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除為合法經營活動非法購買、收受外,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案件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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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劉某結識某派出所警務隊隊長金某(另案處理)。2020年9月,劉某注冊成立上海某某法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咨詢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人。劉某請托金某為其提供刑事案件被拘留嫌疑人及家屬的信息,金某遂使用本人密鑰查詢轄區內其他辦案單位偵辦中的刑事案件,將案由、簡要案情、嫌疑人及家屬姓名與聯系方式、被害人及家屬姓名與聯系方式等100多條信息,通過語音或手寫紙條方式交給劉某,劉某先后給予金某1.1萬元和6條軟中華香煙。
被告人劉某取得信息后,電話聯系嫌疑人家屬,取得家屬信任并談妥委托律師業務,以咨詢公司名義與家屬簽訂法律咨詢合同(協議)并收取費用。后劉某將案件交由在看守所門口搭識的執業律師姚某某、劉某某等人代理,并通過微信向律師支付傭金。經查,2021年2月至7月間,劉某通過在金某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促成律師代理業務共9起,違法所得共計20.15萬元。案發后,劉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家屬幫助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三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聯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二是是否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四
裁判理由及裁判結果
1
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聯系方式等信息,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理由如下:
公民個人信息在形式上要求具備身份的可識別性,實質上強調與人身、財產法益的關聯性。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從金某處獲取的信息具備如下特征:第一,形式的可識別性,每一組信息與嫌疑人及家屬、被害人及家屬具有一一對應關系,能夠排除同名同姓等易混同身份的模糊情況,具有明確指向性與個人標簽性;第二,內容的隱私性,無論是針對嫌疑人還是被害人,該類信息應屬于負面信息,具有絕對的隱私性;第三,來源的不公開性,涉案信息是金某利用其工作配備的密鑰,登陸公安內網案件綜合信息系統后獲取的,普通人無權獲取;第四,性質的敏感性,涉案的每組信息一旦被公開泄露,有可能使當事人人身權益面臨較大的損害風險。因此,應當認定涉案信息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
2
被告人劉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20余萬元,超出法定標準5萬元以上,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5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第6條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本案中,咨詢公司超出經營范圍,居間委托推薦律師、簽訂法律咨詢協議并收費的行為,不屬于合法經營活動。根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咨詢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法律咨詢(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信息技術咨詢等,明確標注排除律師事務所業務。然而咨詢公司形式上簽訂法律咨詢合同,實質上卻開展委托律師業務,以形式合法性來掩蓋業務的實質違法性。不能認定為合法經營活動,不適用《解釋》第6條的規定,依照《解釋》第5條規定,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3
裁判結論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以(2022)滬0115刑初38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劉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以(2022)滬01刑終93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由唐駿一編選,參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5刑初3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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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圖文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5刑初388號刑事判決。+AI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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